票据的概念及种类(简述票据的行为)
作者:公司注册代办 | 发布时间:2025-04-16票据的定义和类型(概述票据的行为)
首先,票据的定义和类型
单据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商业票据,承诺自己或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日期无条件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
也就是说,我国《票据法》规定的“单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根据出票人的不同,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商业汇票。
根据承兑人的不同,商业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商业承兑汇票。
根据取出方式的不同,支票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一般支票。
二是单据被告方
在单据法律事实中,单据被告方具有票据权,承担单据责任的核心。可分为:
一定要有一些基本的被告方(在单据制作和交付时已存在的被告方):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
可有可无的非基本被告人(有一定权利、有一定责任的当事人在单据制作交付后,通过一定的票据行为添加单据关联):承兑人、背书人、背书人、担保人。
第三,票据行为是什么,包括什么内容?
票据行为是指单据被告以产生单据负债为目的,以在单据上签名或盖章为权利义务创建要件的法律行为。
票据行为包括取票、背诵、承兑和保证。
从本质上讲,票据行为是一种新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提示付款不是票据行为。
(一)取票
(1)取票的概念
取票是指出票人签发单据,并将其交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做成 交货)
扩展:一般情况下,动产有权和义务交付迁移。
(2)票据记述事项?
一定要说明事项:如果没有说明,票据行为就是无效的。(没有记述,你甚至不会收到文件。)
相关记述事项:如未记述,由法律另作相应规定明确,不影响票据效力。(不记述,以法律规定为准。)
随意记述事项:不强制被告记述,允许被告自由选择,不记述时不危害文件效力,记述时造成文件效力的事项。例如:出票人在汇票中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不得转让汇票。(无描述,无效;描述,合理。)
描述不产生票据法效力的事项:除了必须描述的事项、相对描述的事项和任意描述的事项外,其他一项也可以在文件上描述。 有些事项,但是这些事项没有单据效力,银行不承担核查义务。(描述,也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