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代理记账提醒关于代开发票的规定 (合肥代理记账提醒关于代开发票的规定)
作者:注册公司 | 发布时间:2025-04-17合肥代理记账提醒有关代开税票的规定
合肥代理记账提醒有关代开税票的规定
已经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体户可以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其它个人不得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一,关于开具普通发票的规定 国税函[2004]102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完善税务局开具普通发票的工作方案》要求,申请开具发票的范围和目标如下:(1)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并开具与其经营范围相对应的普通发票。但销售商品、提供应税服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房地产及其税法规定的商业活动(餐厅、娱乐行业除外)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普通发票:1、经营者虽然已经申请了税票,但是暂时获得了超过申请发票使用范围或超过申请发票开具额度的经营收入,需开票的;2、税务机关按规定缴纳税票或者停止开售税票的纳税人,取得营业收入必须开票;3、外地(自治州、市辖区)经营者来本辖区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的,原则上应当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持《外出经营活动税务管理证明》,向经营地税务局提交检查备案,并自行出具税票;由于业务量小,开票频率低,可申请经营地税务局代开。(二)正在申请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领取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营业收入必须开具发票的,税务机关可以向其开具发票。(三)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营业收入,补领税务变更手续后,必须开具发票。(三)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营业收入必须开具发票的,税务机关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营业收入开具发票。(四)税务登记单位和个人不需要按规定办理,需要开具发票的,税务机关可以向其开具发票。申请代开票单位和个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文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第二,关于增值税发票的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事情的规定》〈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条例(实施)〉《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要求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含个体工商户)产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票时,可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专票。
所以,已经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体户可以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其他个体不得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值得注意的是,营改增后,“其他个人(即自然人)不得申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一规定,早已发生变化。在税总函〔2016〕14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方税务局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要求,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出售自己获得的房地产等个人出租房地产,买受人或承租人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经营者可以在缴纳增值税后向地方税务局申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总函〔2016〕145号中,待定由地方税务局办理经营者销售所获得的房地产及其他个人租赁房地产增值税事项。因此,文件中只明确了相应的房地产营销和租赁业务税收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