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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生产许可证办理流程及所需材料

作者:公司注册代办 | 发布时间:2025-04-17

合肥生产许可证办理手续及所需资料

(一) 申请与审理

  工厂生产纳入目录的商品,应当向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国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一式三份;

  2) 三份营业执照复印件;

  3)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三份(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再次申请的公司);

  4) 商品实施办法中要求的其他材料。

  2.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批准审理符合实施办法标准的申请材料,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推送公司;

  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并能通过更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在现场或者5日内向公司发出《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更正通知书》。逾期未通知的,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审理;

  申请材料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标准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作出不予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决定。

  3.实施办法要求由审查部组织审查的,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审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审查部申请所有申请材料。

  3.实施办法要求由审查部组织审查的,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审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审查部申请所有申请材料。

(二)公司实地核查

  1. 根据实际实施办法,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审查部组织审查。

  2. 由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或审查部制定公司现场验证计划,并提前5天通知公司。审查部组织审查的,审查部应当将审查计划复制到当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3.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或审查部门派出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对企业进行现场核查,企业需要配合。

  4. 审查组根据《商品实施办法》的要求,对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审查时间一般为1-3天。审查组对企业现场核查结果负责,实行组长责任制。

合肥生产许可证办理流程及所需材料

  5.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审查的,省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审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公司进行现场验证和抽封,并书面告知被审查公司现场验证结果;

  审查部组织审查的,审查部应当自审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公司进行现场核查和抽封,并以书面形式将现场验证结果告知被审查公司,并告知省级许可办公室。

  6. 公司现场验证不合格的,视为企业验证不合格。省许可证办公室或审查部应当书面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报告,国家质量监督检疫总局应当向企业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三)商品取样及检测

  1. 如果公司通过现场检查,审查组将根据实施办法的要求保存试验产品,并告知公司所有检验机构名册和联系方式,并承担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由公司自由选择。

(三)商品取样及检测

  1. 如果公司通过现场验证,审查小组应根据实施措施的需要保存试验产品,并告知公司所有检验机构的名单和联系方式负责本产品的生产许可证测试任务,由公司自由选择。

  2. 经现场核实,必须送样核实的,应当自试验品保存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检验机构。必须当场核实的,检验人员应当通知公司自由选择的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

合肥生产许可证办理流程及所需材料

  3. 检验机构应当在商品实施办法要求的时间内完成检验工作,并提交检验报告。

  4. 公司产品检验不合格的,由审查部书面向国家质检总局报告,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

(四)批准和认证

  1. 省许可办公室组织审查的,省许可办公室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汇总审查公司的申请、营业执照、审查记录、验证报告、产品检验报告,并自企业申请审查之日起30日内向审查部提交申请材料;

  组织审查由审查部承担,审查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公司的申请、营业执照、审查记录、验证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进行汇总和审查。

  2. 审查部自审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0日内向国家许可证审查中心申请申请材料。

  2. 审查部门应当自审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0日内向国家许可审查中心申报申请材料。

  3. 国家许可证审查中心应当自企业申请审理之日起50日内审查报告材料,并报国家许可证办公室。

  4. 自审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国家质检总局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符合认证要求的,国家质检总局必须自批准确定之日起10日内授予生产许可证;不符合认证要求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公司发出《行政许可决定书》。

  5. 国家许可办公室将以网络、报纸等形式公布获证企业名单。

(五)集团公司生产许可证

  1. 集团公司及其分公司、子公司或生产地(以下简称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得以单位名义独立申请生产许可证。

  2. 各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都可以与集团公司单独或协同申请生产许可证。

  3. 单位与集团公司共同申请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按照规定由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组织企业进行现场核查的,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可以直接派遣审查小组,也可以书面委托分公司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进行审查。集团公司所属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按照上述要求程序汇总报告相关材料。

  4. 其他经济联合体及其所在单位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参照集团公司的许可程序。

(六)委托加工备案程序

  1. 委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合理营业执照,业务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的商品;

(2) 涉及产业政策的产品申请委托加工备案,符合产业政策相关要求;

(3) 已签订合理委托加工合同并公正,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所有商品的销售。

  2. 委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合理营业执照,业务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的商品;

(2) 已取得生产许可证;

(3) 已签订合理委托加工合同并公正,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所有商品的销售。

  3. 委托企业和委托公司分别向当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提出备案申请,并分别提交以下备案申请材料:

(1) 《国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书》一式两份;(2) 委托企业及委托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3) 委托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4) 委托加工合同公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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