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注册公司个体工商户与独资企业不同之处 (合肥注册公司个体工商户与独资企业不同之处)
作者:注册公司 | 发布时间:2025-04-18合肥注册公司个体户与独资公司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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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和《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有关规定,个体经营者与个人独资企业有以下异同:
相同点
第一,法律责任全是无限责任;
二是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与家庭财产承担民事责任有差异;
三、全是以自然人的名义投资设立的,自然人是绝对民事责任能力人;
四、每年1-6月,登录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开展上一年度年报公示。
不同点
1、个体经营者的从业人数有限,包括经营者本人、助理、学徒等员工不得超过8人;个人独资企业的从业人数没有限制。它不仅可以由投资者自己经营,而且还可以雇佣8名以上的员工。
二、从事临时经营、周期性经营、流动经营、无固定门面摆摊经营,不得登记为个人独资,但可登记为个体户。
二、从事临时经营、周期性经营、流动经营、无固定门面摆摊经营,不得登记为个人独资,但可登记为个体户。
三、个人独资可以设立分支机构,但个体户不好。个人独资分支机构可以与个人独资在同一登记机关辖区内,也可以与个人独资不在同一登记机关辖区内。
4、个人独资企业可以改变投资者的名称,而个体经营者只能以家庭经营的形式改变经营者的名称,必须是家庭成员。
随着大众创业趋势的普及,个人独资等组织结构越来越受到全国各地中小投资者的欢迎,近年来个人独资也发展迅速。但是很多投资者在创业的时候都会遇到一个疑惑:是开个人独资还是开个体户好?同时,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登记机构也经常收到这类问题的咨询。事实上,虽然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具有开放方便、备案程序简单等优点,但两者仍存在许多差异,投资者需要根据自身情况进行统筹规划,掌握组织结构。
首先,个人独资企业必须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合法的企业名称,个体经营者不能有名称,也不能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可以进行移动经营。也就是说,合法的企业名称和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是个人独资企业的创立要素,而不是个体经营者的创立要素。
二、个体经营者的投资者和经营者必须是同一人,即投资设立个体经营者的自然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可以委托或聘请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事务,即所有权和承包权可以分开,这决定了个人独资企业更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特点。
第三,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也可以委托他人作为个人独资子公司的负责人,但由设立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负责。个体经营者不能按照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由此可见,个人独资企业的总规模一般超过个体户。
第四,在民事、行政、经济法制中,个人独资是其他组织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的一种形式,可以以企业自身的名义开展法律活动。个体经营者能否作为其他组织或其他经济组织的一种形式,一直是国内专家争论的焦点。大多数时候,个体户要以公民的名义开展法律活动。此外,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体户作为企业登记,参与其他市场经济活动的能力也有所不同。例如,个人独资企业可以成为公司的股东,从而以公司的名义拥有股东的权利和义务;个体经营者一般只能作为投资者成为股东。
五、个人独资和个体户对财务制度和税收政策的要求也有所不同。事实上,这也是投资者更关心的问题。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必须建立财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但由于情况复杂,个体户是否需要建立会计制度,争议较多。从实际情况来看,个体经营者可以根据税务局的需要创建账簿,如果税务机关不提出要求,也可以不进行会计核算。此外,在税收政策方面,一般来说,个体经营者很难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而符合条件的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