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程序
作者:公司变更 | 发布时间:2025-05-03企业法定代表变更程序
一、
法定代表者
一般程序的更改
先说说法定代表人的资格,谁能成为法定代表人?在日常生活中,很多人认为法定代表人必须是股东,这实际上是错误的。《公司法》第13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当由老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按照公司规定依法登记。但是,在公司法中,对老板、执行董事或主管的要求并不一定是股东。不难看出,除法律禁止外,所有自然人都可以成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办理法定代表变更通常包括以下程序:
(一)举办
股东会决议
或者董事会作出决定,并给予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决定。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法定依据是公司免除原法定代表人和竞选新法定代表人的股东大会决议或董事会决定。有关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法律、法规等行政规章主要包括:
1、第七条《公司法》 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召开会议作出决议,而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不能履行职责,导致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不能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拆换,导致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不能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一半以上的董事需要推荐一名董事或者由注资较多或者股权表决权较大的股东或者其委任的典范集结主持会议,依法作出决定。”
2、《公司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要求(1999年调整)》第五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形成和辞职程序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法人组织章程的规定。”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有关问题的回应》进一步指出,有限责任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议事方式和决议程序应由公司规章制度依法提出。”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有关问题的回应》进一步指出,有限责任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议事方式和决议程序应由公司规章制度依法提出。
(二)办理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登记。
经企业登记机关批准登记后取得法定代表人资格。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1999年6月23日发布的《公司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要求》,“第六条” 企业法人申办法定代表人工商变更,下列文件应当向原企业登记机关提交:
1、撤销企业原法定代表人的文件;
2、任命企业新法定代表人的通知;
3、工商变更申请书由原法定代表人或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
第二,法定代表人在特殊情况下变更程序。
(一)股东大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的举办程序和决定,不合法,如何挽救?
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定程序不合法或者在公司工商变更登记中欺骗工商登记机关,通过虚假的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定办理法定代表变更手续等。《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和董事会决定应当符合公司法和公司规章的规定,包括通知(集结)程序、会议主持人记录、会议参与者记录、决议程序和结果记录和决定内容记录。《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和董事会决定应当符合公司法和公司规章的规定,包括通知(集结)程序、会议主持人记录、会议参与者记录、决议程序和结果记录和决定内容记录。如果通知、组织、会议参与者和决议不符合公司法规定,则决定无效。
非法办理工商登记后,如何挽救?可采用以下两种方法:
1、要求工商行政机关立即注销原公司法定代表人资格
一般认为,在司法学界,工商行政机关承担正式审查的义务,错误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承担实际审查的义务。这一观点值得商榷。
根据《公司登记程序要求》第九条:登记机关接到登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是否完整有效,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核实。申请材料齐全是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根据公司登记法、行政法规和规章发布的规定,向申请人提交的所有材料。符合法定规定的申报材料是指符合法定期限的申报材料,符合法定规定的记录事项,符合文件格式的要求。
可以看出,形式审查一般包括以下几点:一是被告提供的材料数量是否充足,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律法规;二是被告提供的材料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
然而,工商行政机关不仅可以进行正式审查,还可以根据《公司登记程序要求》第十一条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进行证据调查。 企业登记机关认为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应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经核实后,提交“申报材料核实情况报告”,根据核实情况确定是否允许登记。
由此可见,工商机关仍然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核查责任。基于上述说明,工商机关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仍有实质性的核查责任。当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存在真实性和合法性问题时,工商机关可以根据《公司登记程序要求》第十七条:“被许可人通过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登记的,应当予以撤销。"规定被撤销。
2、要求人民法院撤销原公司法定代表人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公司股东大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集结程序、投票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规章,或者决定内容违反公司规章的,股东可以自决定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可以在决定内容或程序不合法的情况下,通过起诉完全撤销决定。撤销后,凭裁决书到工商登记机关撤销变更登记。
(二)原法定代表人懒于执行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不配合变更的解决办法。
现实社会中,股东大会决议变更法定代表人后,原法定代表人不予办理工商登记变更、交接、企业印章、营业执照不予取出。工商局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时,往往需要提供《
公司法人营业执照
》原件,并且必须在工商变更文件上加盖公司图章,否则不办理变更手续。所以公司股东大会决定再次刻制公司图章,公布废止原印章。因此,公司股东大会决定再次刻制公司印章,并宣布废止原印章。然而,公安部门需要签署《营业执照》原件和法定代表人。由于原法定代表人不配合,无法办理,公司进入了无法摆脱的怪圈。
由于法定代表人未办理交接,导致公司无法办理变更登记,提议方法:
1、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司新法定代表人签订的同时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公司名称的工商变更申请是否有效请示》的回复(工商企业名称[2000]第69号):
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五号《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审核标准及登记管理暂行规定》,企业法定代表变更时,应向登记机关提交原法定代表人或新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工商变更申请。第二,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公司申请工商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公司根据《公司法》做出的变更决定或者确定。第二,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公司根据《公司法》做出的变更决定或者决定。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新法定代表人,可以根据公司变更决定或者决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两个以上的工商变更。
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不需要前法定代表人的签名认可就可以备案,新推荐的法定代表人需要签署此文件,无需加盖企业印章。工商登记可以随时更改,直到
变更营业执照
结束。这一回应解决了原法定代表人未履行决定的问题,拟任法定代表人可以直接进行工商变更,法定代表人不需要通过诉讼执行决议。
2、企业图章和营业执照属于企业的“财产”。这种“财产”是由其具有有形财产价值和无形财产意义的双重属性决定的,这种“财产”的持续占有可能对公司造成危害,直接关系到股东对权益的追求,需要及时归还公司。根据公私财产不被侵犯的民法标准,公司可以作为原告,以“损害公司利益”为案件,起诉要求返还所占资产,或者建立股东派生诉讼,停止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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