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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公司变更时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作者:公司变更 | 发布时间:2025-05-03

讨论债权人利益在公司变更时的维护。

论文摘 要:

公司变动

,包括企业合拼、企业分立和企业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企业的这些变化,有的对债权人的利益有很大的影响,有的对债权人的利益影响不大,甚至没有影响。公司变更中权益受到深远影响的债务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应该有一定的手段来约束公司的变更。债务人应当具有自主权、否决权和要求公司股东、董事给予赔偿权等权利,以便公司发生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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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企业各种变更方式对债权人利益的影响?

1.1 企业合争对合并多方债权人利益的影响?

首先,在公司合并过程中,对债务人有不良影响。按照国家公司法第175条的规定,合并前各公司的债务、债务,在公司合并后,全部属于合并后的新公司。因此,似乎解散公司债权人的债务可以得到保障,公司的合作不会影响债权人的利益,但事实并非如此。《公司法》第175条规定,合并前,公司债务由合并后的公司承担,属于公司权利义务的一般承担,属于法定一般承担,不得得到债权人的允许。可见,合并后的新公司直接承担合并多方的债务,其债务人不能表达不同意见,这与债务转移的一般规定不同。一般情况下,债务人应允许借款人迁移债务。由于债务人的资产状况是债务能否顺利完成的重要条件,债务人最关心的是买受人在借款人转让债务时是否具备债务水平。转让债务时,应允许债务人核实买受人的偿债能力,并决定是否同意债务转让。如果债务人未经允许迁移债务,很有可能出现借款人和买受人恶意串通危害债权人利益的现象,因此债务人应允许出让债务。在公司合作的情况下,合作多方的债务由合并后的公司承担,这也是一种债务转让,应当得到债权人的允许。然而,中国公司法没有提出这一要求,这促使债务人在合作时无法监督合作,从而无法及时维护自己的权利。?

其次,企业合并后,其资产、负债状况的变化,也会对债权人的利益产生不利影响。企业合并后,其资产增加,债务增加,资产与债务金额对比的变化不同,对债权人利益的影响也不同。根据合并的目的,可以分为积极合并者和消沉合并者。积极合并者参与合并的目的是扩大公司规模,开展多元化运营;抑郁合并者参与合并的目的是为了降低风险,避免在无力运营时破产。对于抑郁症合并者的债务人来说,公司合作一般有利于其债权的完成,而这种合作一般不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对于积极合并的债务人来说,公司合并后通常不利于其债权的完成,这种合作会对其债权人的利益造成伤害。另一方面,从参与合并的公司资产与其债务的关联来看,有两个关键情况,一是公司资产金额小于负债金额,二是公司资产金额超过负债金额。 因此,公司合并有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合并公司的资产超过其负债;第二种情况是合并公司的资产低于其负债;第三种情况是合并各公司的资产,有的超过其负债,有的低于其负债。如果是第一种情况,合并后的新公司资产金额将超过负债金额,这种合并不会直接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如果是第二种情况,由于合并公司的资产金额与其负债金额之间的差额一般不完全一致,因此合并对每个债权人的危害是不同的。对于负债金额超过资产金额的公司债务人来说,其权益受到很大影响。因此,在公司合作时,应该向债务人提出自己的建议,然后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是第三种情况,资产超过债务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会因为合作而受到很大影响。因此,法律应该要求债权人在合作过程中拥有一定的权利,以保护其权益。 ?

1.2 企业分立对多方债权人利益的影响?

企业分立有衍生分立和新设分立。原来的公司在衍生分立的情况下继续存在,因此对于公司债务人来说,借款人的方式仍然是原来的。可以实际上,债务人的资产状况已经发生了变化,其负债能力下降,对于这种情况,债务人可能并不了解。根据《公司法》第176条,公司应当在作出分立决定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务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示。接到通知的债务人自然会知道公司分离的事实,但是没有接到通知的债务人很可能不知道,因为从实际情况来看,当代人没有太多时间看报纸。而且,即使他们看报纸,也可能看不到发表分离公示的报纸。因此,根据公告告知公司分立的事实,可能不会产生预期的效果,任何法律制度都应考虑其预期效果,否则法律规定将失去意义。在新设立分立的情况下,原公司分离成立多家新公司,借款人从方式上来说已经不存在了。收到分立通知的债务人很容易明确公司分立后的债权债务人。但是,对于没有收到通知的债务人来说,找到分立后的公司并不容易。如果债务人不知道分立后的公司是什么,如何规定分立后的公司负责?虽然债务人最终应该能够找到分离后的公司,但这必然需要一定的时间。分离后,各公司的资产在此期间很可能会减少,从而降低其偿还债务的能力。借款人是否向债权人发出分立公司的通知,不会影响其分立工作。在这种情况下,借款人为什么要一直向债权人发出通知,从而给分立制造麻烦?尤其是那些以公司分立为手段逃避债务的公司,更不会轻易向债权人发出通知。所以现行法律法规存在一些问题,必须进一步完善。? [page]

试论公司变更时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1.3 企业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对债权人利益的影响?

企业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是指企业业务范围、注册资本、姓名、居住地等除合拼、分立之外的重大变更。企业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涉及范围较广,部分对债务人影响较大,部分危害较小。有很大影响的人如

公司注册

资产减少;影响较小的人,如公司名称、居住地等。本文仅讨论“注册资本减少”这一公司变更方式,对债权人利益影响较大。?

企业资本的三大原则之一是“资产不变标准”,这一标准要求,“企业资本一经确定,非法定条件,不得擅自变更。“因为减少注册资本会削弱对债权人的维护,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如果公司允许公司减少注册资本,以缩小企业规模,或者出现资本过剩、亏损严重导致资本金额与实际财产差距等情况。当公司按规定减少注册资本时,应确保债权人的利益不受侵害,因此应授予债务人一定的权力,使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参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的程序。《中国公司法》第178条规定,公司注册资本减少程序与上述公司分立程序类似,即通知债权人并在报纸上公示,因此其不足与公司分立存在的问题相同。

2 债务人在公司变更时应享有的权利?

(1)企业变更的自主权。公司合作、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时,《公司法》要求通知债务人,并在报纸上公示;但《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并不规定公司在办理变更登记时提交已向债权人发出通知的证明文件,这将使公司即使知道债务人有什么,也不会向债务人发出通知,因此债务人无法及时了解公司变更情况。这样就不能及时、充分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我认为,应该改变相关的事情。

企业工商变更

根据有关规定,借款人向债权人发出变更通知作为申请工商变更必须提供的材料,从而保证债务人对公司变更的自主权。因此,我认为,应该改变相关的事情。

企业工商变更

根据相关规定,借款人向债权人发出变更通知的证明作为申请工商变更必须提供的材料,从而保证债务人对公司变更的自主权。?

试论公司变更时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2)否决公司变更的权利。也就是说,企业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之前,应当获得债权人的书面同意,否则,企业不能改变。根据公司法改变前的规定,如果公司合作分立,债务人有权要求公司偿还债务或提供相关担保,否则公司不得合作分立。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只要求债务人有权要求公司偿还债务或提供相关担保,并未明确债务人有权要求公司偿还债务或在公司分立时提供相应担保,也未明确借款人未按债权人规定偿还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时,借款人应承担公司无法合作、分立的代价或其他不良代价。企业法律的这种要求,提高了企业合拼、分立等变更行为的效率,但是对于债务人来说,却是不公平的。由于债权人在自身利益可能受到不利影响时,没有有力的方法来避免这种不利影响,因此无法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有些人可能认为,如果债务人对公司变更的否决权被授予,可能会出现一些债务人故意不允许借款人变更,从而影响借款人权益的不当行为。但我认为,在借款人变更过程中,债务人最关心的是债务能否偿还。虽然理论上不能排除部分债务人故意阻碍借款人公司变更的可能性,但这种情况在实践中基本不可能发生;而且,即使有这样的个别债务人,也不应该因为一些债务人的不当行为而在制度上损害整个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三是规定公司股东、董事有赔偿权。公司在变更过程中涉及的债务人是公司的债务人,而不是公司股东和董事的债务人。因为公司有法人资格,应该独自承担债务;而且,根据债务的相对性原则,债务人只能要求公司承担债务。但是,如果债务人未能及时通知债务人公司变更情况,导致债务人未能及时主张权利,导致债务无法及时偿还或全额偿还,公司股东和董事需要对债权人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因为公司的变更行为实际上是由公司股东和董事共同完成的,在公司变更过程中没有及时通知债务人公司变更情况,结果导致债权人债务损失,这已构成“债务侵权责任”。所谓债务侵权责任,是指债务关联被告方以外的第三方故意执行侵权责任,防止债务完成,使债务人受到资产权益的损害,应当承担损失赔偿等法律责任。所谓债务侵权责任,是指债务关联被告方以外的第三方故意执行侵权责任,防止债务完成,使债务人受到资产权益的损害,应当承担损失赔偿等法律责任。”债务侵权责任也是侵权责任。按照我人民法学界大多数人的看法,

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其中有四种,即加害行为的违法性、危害事实、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的因果关系及其行为人的过失。对于公司的股东和董事来说,他们知道不通知债权人是违法的,他们知道这会给债务人带来经济损失,但他们仍然不通知债务人,从而侵犯债权人的债务。他们不通知债权人的行为与债权人的损害之间存在逻辑关系。因此,他们的行为有四个组成部分要件来承担赔偿责任,他们需要对这种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page]

一般而言,当公司发生变更时,必然会对债权人的债务造成伤害,因此应该给债务人一定的权力,以牵制公司的变更,从而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自然,当指定债务人有权进行限制,从而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时,也要注意不要影响公司的正常变化。如何在两者之间取得适当的平衡,和谐相处,确实是一个复杂的问题。为了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本文给出了债务人应该拥有的一些约束权。这种约束权对债务人是否全面、安全,仍然可以进一步研究。

?

参考文献?

[1]?石大侠.公司法教程[M].北京:2002年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陈小君.合同法学[M].北京:2002年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3]?赵旭东.公司法学[M].北京:2003年高教育出版社.

王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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