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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司变更登记应以形式审查为主(公司变更登记应以形式审查为主)

作者:公司变更 | 发布时间:2025-05-03

对于企业的工商变更应以形式审查为主

[案件]

原供销社依规宣布破产后,供销社员工成立了由武某等89人组成的供销社员工持股会。2001年8月2日,供销社员工持股将出资70.9万元,李某注资5万元,共同成立破产财产中的房屋、建筑等实物公司。自2002年1月起,一佳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大部分会员纷纷签字撤回股份,撤出职工股份有限公司。杜某于2006年11月16日持有《股权转让协议》、“

股东会决议

”及其

对公司变更登记应以形式审查为主(公司变更登记应以形式审查为主)

公司章程

等待材料,向被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公司股东身份的工商变更,即一家公司由原股东供销社员工持股会、李某调整为杜某、李某。十一月二十七日,公司登记机关核实一佳公司提交的材料齐全,允许审理。十一月二十八日允许登记,并于当日向杜某发出公司允许工商变更的通知。一佳公司持股会员武某等89人以损害职工持股会其他会员的合法权利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变更申请通知书。

[矛盾]

首先,公司登记机关对公司的工商变更不仅仅是一种形式审查,而是一种实际审查。登记机关应当核实申请人杜某提交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合法。在十多名股东没有完全撤回股份,大部分股东没有完全撤回股份的情况下,被告没有认真核实责任,开始了工商变更登记。因此,被告允许股权变更登记是违法的。

对公司变更登记应以形式审查为主(公司变更登记应以形式审查为主)

另一种观点认为,被告是对一佳。

公司变动

登记申请给予批准登记的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分析]

由于以下原因,作者允许第二种建议:

工商行政管理局作为公司登记机关,办理登记的主要内容之一是依法核实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内容。事实上,我国目前的公司备案实际上是以形式审查为主,实际审查为辅。

《中华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以便申请公司备案。第二十七条规定,公司申请工商变更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

法人代表

签署的工商变更申请书;(二)根据《公司法》做出的变更决定或者确定;(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登记机关应当依法核实申报材料是否完整有效,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必须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并按规定进行核实。登记机关接到登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是否完整有效,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核查。申请材料齐全是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根据公司登记法、行政法规和规章发布的规定,向申请人提交的所有材料。符合法定规定的申报材料是指符合法定时限的申报材料,符合法定规定的记述事项,符合文件格式的要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登记机关是否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的回复》称,申请人应承担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和证明材料是否真实的责任。登记部门的责任是核实申请人提交的相关申请材料和证明材料是否完整有效,以及申请材料和证明材料以及记录的事项是否符合相关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要求。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登记机关在进行公司登记时,只根据规定核实申请材料是否具有形式要求,其职责是核实申请人提交的相关申请材料和证明材料是否完整有效,申请材料和证明材料描述的事项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被告在为第三人进行工商变更时,只负责按规定进行正式审查的义务,即只检查第三人是否按规定提交了工商变更所需的材料,工商变更是否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申报材料内容是否一致,无需检查第三人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在向被告申请股东工商变更时,第三人一佳公司依规提交了申请书、“股权转让协议”、有关资料,如股东会决议。在对第三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后,被告认为材料齐全,方法完善,并允许工商变更的行为不违法。尽管原告认为“协议”、第三人诈骗所做的“决定”是无效的,但是没有证据证明,而且“决定”、“协议”的有效性不属于行政审查权限范围,被告方可以选择其他救济方式进行处理。[page]

被告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了股东转让合同盖章、持股会印章等法定要素,从而消除了材料虚报的概率,在一定的注意范围内履行了验证责任。并且作为股东之一的持股会,没有一个会员向登记机关反映上述难题,登记机关做出工商变更也没有不当。法律赋予企业登记机关关于是否运行实际审查程序和实际审查规范的自由裁量权。企业登记机关只要能提出必须核实的充分理由,就可以运行实际审查程序。本案一佳公司注册的原股东为供销社职工持股会和自然人李某。员工持股会作为股东依法转让其股份。两个公平的民事主体之间的股权转让行为是民事行为。这种行为的有效性如何,是否损害持股会员的利益不属于行政单位验证权限的范畴。因此,被告在为第三人办理公司股东工商变更时,已经对责任进行了仔细的核查,被告的工商变更行为并非违法。应当驳回原告一佳公司持股会员武某等89人的诉讼请求。

(作者单位:江苏省淞州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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