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变更名称需要哪些材料?(企业变更名称需要哪些材料)
作者:北京公司变更 | 发布时间:2025-05-03变更公司名称需要哪些材料?
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公司,其申请变更名称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备案部门应当在企业变更登记审查后,企业提交的文件材料完整、有效、真实、可信,允许公司变更名称,向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并通过省、自治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官方网站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报告。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的地方企业申请变更名称的,变更名称仍属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范围的,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变更名称不再属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范围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立即批准变更,并立即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报告变更情况和结论。
公司变更名称备案
企业名称的工商变更是公司变更的一种。公司申请变更名称时,应当向其备案主管部门提出变更企业名称的申请,并填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并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公司申请变更名称的报告(应说明企业申请变更名称的原因);
(二)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发照机关公证章);
(三)公司规章制度;
(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机关规定的文件、材料。
根据有关规定,公司申请变更名称应当报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审批文件,公司名称变更申请必须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提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企业名称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企业股东大会的决议,或者按照企业章程规定的变更程序办理,并提交相应的文件。
公司名称变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必须经批准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审批文件,如名称中使用“集团”、"股权"、“进出口”一词可分别提交有关单位允许设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审批文件。
“集团”一词在企业集团名称备案或关键企业名称申请中使用时,除上述企业名称变更材料外,还应提交审批机关允许设立集团公司的审批文件、申请书、规章制度和集团成员企业名单。
公司申请变更名称的,超过备案主管部门的名称备案管理权限的,应当按照企业名称批准权限划分备案主管部门,报变更名称的登记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后方可办理名称变更登记。
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公司,其申请变更名称必须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备案主管部门应当在企业变更登记审查后,检查企业提交的文件材料是否完整、有效、真实、可信。允许公司变更名称的,应当向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并经省、自治州、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官网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报告时,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审计意见。报告时,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审计意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收到省、自治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官方网站上报的材料后,进行核实,确定批准或不批准,并发布《企业名称批准通知书》。备案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企业名称批准通知书》办理企业名称工商变更,填写《企业名称批准通知书回执》,并将回执和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并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主管部门未发送回执的,《企业名称批准通知书》上的企业名称不予维护。
外资企业成为外资企业的核心企业后,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和“集团”一词的,应当授权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的地方企业申请变更名称的,变更名称仍属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范围的,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变更名称不再属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范围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立即批准变更,并立即将变更和结论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下设分支机构的企业申请名称工商变更时,应当自备案主管部门批准登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其子公司名称的工商变更。
下设分支机构的企业申请名称工商变更时,应当自备案主管部门批准登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其子公司名称的工商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