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须知
作者:公司变更 | 发布时间:2025-05-03个体户开户、变更、注销登记说明
1、登记事项:变更登记、工商变更、注销登记
(二)经营者姓名及住所
(三)员工人数
(四)资金数额
(五)构成方式
(六)业务范围
(7)操作模式
(八)营业场所
二、备案依据: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
三、备案标准
变更登记:有经营能力的城市失业人员、农村村民及其国家政策许可的有关人员,可从事个体工商经营,按规定经批准登记后为个体经营者。
四、及时限制登记程序
(1)变更登记程序:工商行政管理办公室受理个体工商经营申请,检查相关证明,填写申请表后,应当先向县局、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报有关文件批准(委托登记由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
四、及时限制登记程序
(1)变更登记程序:工商行政管理办公室在受理个体工商经营申请后,应当先向县局、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相关文件(委托登记由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县局、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必须自受理申请备案之日起15日内确定是否允许登记。批准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2)工商变更程序:个体经营者变更名称、经营住所、组成方式、经营范围、经营模式、经营场所等内容,个体经营者变更名称时,应当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
(三)注销登记手续:个体户停业时,应当办理注销手续,缴纳营业执照。独立停业六个月以上的,由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营业执照。
五、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
(一)变更登记应提交的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3)确认营业场所;
(四)中国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法律、行政法规应当报有关部门批准的有关业务审批文件。
(二)工商变更应提交的申请材料:
1、字号名称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经营者工商变更申请;
(二)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
(3)公司名称批准通知书。
2、经营场所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经营者工商变更申请;
(2)确认新营业场所;
(3)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
3、业务范围
(二)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
(三)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规章、国务院确定必须报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审批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