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变更法人代表仍需承担前手债务
作者:北京公司变更 | 发布时间:2025-05-03工商变更法定代表人仍承担前手负债
公司前公司法人以开展公司业务为由向他人借款,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后是否要偿还债务?冯某持有房地产开发公司出具的借据,要求房地产公司偿还贷款。房地产公司以冯某与公司前公司法人黄某恶意串通谋取非法利益为由,拒绝还款债务。近日,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民间借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裁定房地产公司向冯清偿债务。
公司前公司法人贷款150万元后,法定代表人否认负债
2009年,冯某被介绍与某房地产公司法人黄某相识。后来,黄以房地产公司招商引资业务需要营运资金为由,在2010年期间两次向冯某贷款120万元,并提交了借据。2011年4月,房地产公司再次向冯借款30万元,公司再次向冯借款。借据表明,该公司现在借款150万元,用于公司的投资开发和其他费用,并担保该公司的土地项目。还款期届满后,房地产公司未按约定偿还贷款。冯催款失败后,他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房地产公司偿还150万债务。
房地产公司认为冯和房地产公司之间没有债权债务关系,“借据”是冯和黄恶意串通,为了寻求非法利益和伪造,黄没有把账户交给房地产公司,冯提供房地产公司印章“借据”,只有黄个人使用房地产公司印章方便私人行为,2013年公司变更了股东,黄不再是公司的法人,黄和冯的贷款行为属于他的个人写作,与公司无关。因此,黄应承担还款责任。因此,黄应承担还款责任。
贷款关联是否受法人变更的危害?
经审理,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借据是证明双方都有贷款协议和借款人实际发生的证据,具有很强的证明力。借据上盖有房地产公司的印章,内容也明确表示房地产公司因项目实施所需资金向冯借款。黄只是作为房地产公司的法人和贷款经理签字确认。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不影响债务偿还。这笔贷款是否进入房地产公司房地产公司账户,是公司内部控制管理的难题。房地产公司否认了所涉及的借据的真实性,并辩称冯没有具体交付贷款,但直到裁定,房地产公司仍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表明他认为,也不能合理解释没有收到具体的贷款,也没有收回借据。因此,房地产公司应向冯某偿还150万债务。
法官表示,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后,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债务仍需承担
以公司名义借款属于公司负债。法人、公司名称等信息的变更不影响公司债务,与个人无直接关系,公司仍承担还款义务。房地产公司贷款前,法定代表人变更后,前公司法人债务由公司承担,因此裁定房地产公司需要向冯偿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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