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名称变更的申请程序
作者:北京公司变更 | 发布时间:2025-05-03变更公司名称的申请程序
企业名称变更申请程序具体如下:
第一,办理程序
步骤一: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交申请,经审理审核员初审通过,出具《
受理通知书
》或者是《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要求的,应当在现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有应当更正的材料(出示通知)。
步骤二: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现场确定是否允许登记,并提交《登记决定通知书》;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必须核实的,应当出示《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的通知书》,并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实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步骤三:在一个工作日内(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需要核实的除外),申请人可凭《登记决定通知书》到发照窗口更换。《
公司法人营业执照
》。
第二,申报材料
(1)公司
法定代表者
签署的《公司工商变更申请书》(公司盖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授权委托人身份证扫描件(本人签字),应当注明具体委托事项、受托人权限、委托期限;
(3)
公司章程修正案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确定变更名称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审批文件或许可证复印件;
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团本。
(6)企业名称变更批准通知书。
(6)企业名称变更批准通知书。
变更公司名称时,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申请。如果申请名称超过公司登记机关管理的权限,应当向具有该名称备案权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登记。
注意:根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名称变更可用。上述各类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应由公司盖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第三,法定依据
《企业登记管理条例》要求:
第二十六条 企业工商变更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未经工商变更,不得私自变更登记事项。
第二十七条 企业申请工商变更,下列文件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工商变更申请书;
(二)根据《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定或者确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企业工商变更涉及改变企业规章的,应当提交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规章或者章程修正案。
企业工商变更涉及改变企业规章的,应当提交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规章或者章程修正案。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的规定,工商变更事项在登记前必须经过批准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相关审批文件。
第二十八条 变更公司名称的,应当自变更决定或者确定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