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程序
作者:北京公司变更 | 发布时间:2025-05-03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程序
一、核查
在收到登记申请后,工商行政管理局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核实。
申请材料齐全是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根据公司登记法、行政法规和规章发布的规定,向申请人提交的所有材料。
符合法定规定的申报材料是指符合法定期限的申报材料,符合法定规定的记录事项,符合文件格式的要求。
二、审理
根据以下情况,工商行政管理局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进行核实,确定是否受理;
(一)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或者申请人按照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要求提交所有更正申请文件、材料的,确认受理。
(二)申请文件和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方式。但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申请文件和材料必须核实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受理,并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原因和时间。
(三)如果申请文件和材料可以当场更改,申请人可以当场更改,申请人可以在更改处签字或盖章,并标明更改日期;如果确认申请文件和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方式,将被接受。
(四)申请文件、材料不完整或者不符合法定方式的,应当在5天内现场或者通知申请人更正相关内容一次;当场告知时,将申请文件和材料返还给申请人;如果申请文件和材料在5天内被扣除,并提交收到申请文件和材料的凭证。逾期未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文件和材料之日起进行审理。
(五)不属于公司登记范围或者不属于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管辖范围的,应当及时确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单位申请。
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和材料之日起5日内,通过信件、电子文件、电子传输、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申请是否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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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确定
对确定受理的登记申请,工商行政管理局,各自情况在规定期限内确定是否允许登记:
(一)申请人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受理的,应当当场确定准许登记。
(二)申请人按照信件方式提交的申请受理的,自审理之日起15日内确定准许登记。
(三)申请人应当以电子文件、电子传输、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形式提交申请。《
受理通知书
》之日起15日内,提交与电子文件、电子传输、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内容一致且符合法定方式的申请文件和材料原件;申请人向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申请文件和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确定准许登记;申请人按照信件方式提交申请文件和材料原件的,自审理之日起15日内确定准许登记。
(四)工商行政管理局自《受理通知书》发布之日起60日内,未收到工商行政管理局受理的申请文件和材料原件,或者申请文件和材料原件与工商行政管理局受理的申请文件和材料不一致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在审理之日起15日内,工商行政管理局必须对申请文件、材料进行核实,以确定是否允许登记。
在审理之日起15日内,工商行政管理局必须对申请文件、材料进行核实,以确定是否允许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受理的,除现场作出准许备案决定外,出示《受理通知书》;决定不受理的,出示《不受理通知书》,并注明不受理的原因。
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允许工商变更的,应当出示《允许变更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确定之日起10日内领取营业执照;作出不予登记决定的,应当出示《拒绝登记通知书》,注明不予登记的原因,并告知申请人有依规申请。
行政复议
或提及行政复议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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