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变更审批
作者:北京公司变更 | 发布时间:2025-05-03外资企业经营范围变更审核审核
法定根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企业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11号,2001年7日和22日)第14条:“合资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经审查组织批准
之后起效,其变化同时发生。”
2、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外合作经营
国务院批准的《企业法实施办法》,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6号,
一九九五年九月四日)第十一条:
同、章程自审批机关颁发批准证书之日起生
效。合作时间内,合作企业协议、合同、章程
如有重大变更,需经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3、中华人民共和国
实施外资企业法的方法
》(国务
2001年4月12日,院令第301号)第16条:
资本企业章程经审批机关批准后起效,变更时同。”
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决定企业权力机构;
3、国家发展改革委(基础设施项目)、经济委员会(技术改造项目)批准通知书;
4、投资人委派权力机构成员的书影印件(权力机构为董事会,给予投资者对董事的委派书);
5、上一年度公司财务报表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核;
6、验资报告;
7、投资者的注册证明及其注册证明
法人代表
确认(区域投资者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海外投资者为法人单位的,给予注册机关或者
法律事务所
出具的法人存续证明及其法人代表身份证明文件;国内外投资者提供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能够确认其个人信息的高效证明复印件);
8、公文由多方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订(投资者为自然人的,由投资者本人或其授权代表签订)(经核实符合法定内容和形式后提交。
一式八份);
9、如果有授权代表签字,需要提供投资者法人代表签署的委托书;
10、合同,章程,以及之前的公文变更;
11、外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本影印件;
12、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限制类项目
国家或省级领域归口管理部门的批准意见,如果涉及到经营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产品,应由商务部批准经营该产品。
13、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审批部门应当提出其他有关材料。
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商务局窗口报告上述申报材料;
2、市商务局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3、公司凭批准证书更换,在合同章程更改公文上加盖合同章程。
变更审核专用章;
4、公司持有批准、批准、合同。
工商、税收、税收、章程改变公文等文件。
外部管理局、海关、财政等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