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作者:北京公司变更 | 发布时间:2025-05-03社会团体法人代表工商变更
办理组织: 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社会团体管理处)、区县社会团体管理局
办理地址: 177室江西中路215号
办理时间: 周一下午:13:30—17:00;星期二到星期四:9:00—11:00,13:30—17:00;周五早上:9:00—11:00
办理时限: 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全部合理文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许可变更或者不变更的确定。
申请目标资格: (一)
法人代表
符合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的形成; (二)法定代表没有受到过。
剥夺政治权利
刑事处罚,并有彻底的处罚。
民事行为
; (三)法定代表人不能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论的法定代表人; (四)允许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申办手续: (一)社会团体
法人代表变更
备案申请书; (二)引起法定代表人的会议决议; (三)《社会团体变更申请表》; (四)《社会团体法人代表申请表》; (五)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的身份证扫描件; (六)《社会团体责任人备案表》; (七)党政机关处以上领导担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审查表; (八)业务主管单位核实同意的审批文件; (九)财务审计报告; (十)新一届理事会成员名单。
办理程序: (一)法定代表人是社会团体根据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造成的;
(二)社会团体向业务主管单位申请核查规章和变更法定代表人;
(三)社会团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许可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申请,提交相关工商变更材料;
(四)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发送允许工商变更的审批文件,换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
(五)登记管理机关在公开发行报刊上发布消息。
资费标准及依据: (一)资费标准 1、每件10元的申请费; 2、每件40元的变更登记费。
资费标准及依据: (一)资费标准 1、每件10元的申请费; 2、变更登记费每件40元。(二)收费依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备案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6]1602号)。
办理根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1998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