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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登记中营业执照问题之我见

作者:公司变更 | 发布时间:2025-05-03

在工商变更中,我看到了营业执照的难题

在过去的底层登记实践中,当公司申请各种工商变更时,工商行政管理局通常会将原营业执照副本列入必须提交的申请材料之一,大多数公司都认可并接受了这种做法,从而有效增加了对无效或即将失效的营业执照的管理。可以说,这种做法符合原《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原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信息》的规定。但修订后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将“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修改为“国家工商行业”,以避免不同登记机关规定公司申请工商变更提交的其他材料的不同问题。

行政工作

变更登记中营业执照问题之我见

总局规定的文件”。基于这一变更,少数申请变更登记且无法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的公司对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一般做法提出异议,导致

变更登记中营业执照问题之我见

行政诉讼

概率也在不断增加,一旦进入诉讼程序,由于《条例》的修改,登记机关的传统做法将失去法律规定,很可能会承担不良的法律后果。

根据新《条例》第27条第1款的规定,公司申请工商变更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三种法定材料:(1)公司

法人代表

签署的工商变更申请书;(2)根据《公司法》做出的变更决定或者确定;(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不难看出,目前正在适用新《条例》,并未将营业执照正副本列入公司申请工商变更时必须提交的法定材料。另外,新《条例》第64条第3款的规定,也从逻辑上证明了营业执照正副本并非公司申请工商变更必须提供的材料。该要求:“公司登记机关应当依法确定工商变更、注销登记、撤销工商变更。公司不予退还或者不能退还营业执照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公示营业执照作废。也就是说,从先后顺序来看,是公司登记机关首先做出工商变更确定,然后由公司缴纳原营业执照正副本。《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第十六条进一步明确:“...(登记机关)做出允许企业变更登记的,应当出示《允许变更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确定之日起十日内领取营业执照……”换句话说,登记机关在做出允许工商变更的决定后,应当在10日上通知申请人用原营业执照正副本领取新营业执照正副本。

那么,在注册实践中,很多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仍然将营业执照正副本作为公司(或其他公司)申请工商变更时必须提供的材料之一是否有法律规定?答案是否定的。根据新《条例》第27条第1款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公司在申请工商变更时提交的其他材料。换言之,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无权要求公司办理变更登记应提交哪些材料。《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第七条规定:“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规定

申请书格式

文字提交申请,相关材料按照公司登记法、行政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这就确立了公司登记法、行政法规和国家总局规章要求的其他材料必须由公司登记。2004年9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注册局整理的《企业注册指南》要求公司立即办理各种变更。就营业执照而言,只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一般来说,新《条例》实施后,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仍然要求营业执照的原始副本是公司(包括其他公司)在申请工商变更时应提供的材料之一,这是不受法律认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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