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新企业所得税法之变化
作者:北京公司变更 | 发布时间:2025-05-03分析新所得税法转变的分析
2007年3月16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相比,《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发生了变化:
1、法位之变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由国务院制定,属于行政法规范围。《企业所得税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属于法律范畴。后者的法律地位远高于前者。《企业所得税法》也成为继《个人所得税法》、《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税收征管法》之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第四部法律。
2、构造之变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全文共20条,没有章节结构,只有条文差异。《企业所得税法》全文共60条,并按一般法律法规设置通则等章节。
3、纳税人之变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仅针对内资,不适合外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企业所得税法》适用于所有企业,包括内资、外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因此,《企业所得税法》的建立和实施,意味着两套国内外所得税法在中国并行20多年,也宣布外国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享受超国民待遇的结束。
4、税率之变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法定税率为33%.《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为25%.同时,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应税所得税税率可达20%。此外,还规定对小微利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0%。
5、定义应纳税额的变化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对应纳税额的解释是,每个纳税年度的总收入减去允许扣除前提下的余额为应纳税额。《企业所得税法》的定义是公司每个纳税年度的总收入。扣除非税收收入、免税收入、扣除和可弥补的前一年度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与具体的税收管理相比,后者显然更加规范。
6、收入构成的变化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纳税人的收入构成包括生产经营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利息费用、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股息收入等收入七类。其中,生产经营收入实际上涵盖了以下几类,存在重复嫌疑。《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收入由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入、利息费用、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捐赠收入和其他收入九大项目组成。新规定不仅避免了反复定义的问题。并且更加详细,标准化。
7、扣除项目的变化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要求可抵扣的项目包括成本、费用和损害。《企业所得税法》要求扣除所得税的项目包括成本、费用、税费、损失和其他费用。后者的要求显然是全面的。
8、税前不能扣除项目变更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禁止扣除纳税人产生的资本支出、无形资产转让开发支出、经营罚款和没收财产损害、各种税收滞纳金、罚款和罚款。这种要求常常让人产生误解,比如固资支出,其实并非不能从收入中扣除,而是不能一次性扣除。《企业所得税法》进行了调整,取消了不需要的规定,并增加了一些内容,明确了8个禁止扣除的项目:股息、股息等股权投资收益账款;企业所得税、滞纳金、罚款、没收财产损害;税法第九条以外的捐赠费用;赞助费用;未经批准的储备费用;与收入无关的其他费用。
9、资产处理的变化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没有确立资产处理,而是规定了实施办法。《企业所得税法》对固资和无形资产的处理和扣除问题进行了全面责任和详细规定。
10、公益捐赠的变化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将纳税人的捐赠区别为公益、救助捐赠和非公益、救助捐赠,禁止在所得税中扣除超出国家规定的公益、救助捐赠和非公益、救助捐赠,公益性和救助性捐赠的扣除比例为年度应纳税额的3%.《企业所得税法》进行了重大调整:一是调整名称,称为公益捐赠;二是将扣除比例调整到12%;第三,将计算从应纳税额调整到资产总额。
11、计算依据的变化
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纳税人在估计纳税时,如果相关财务会计处理方法与国家相关税收要求相抵触,则必须按照国家相关税收要求计算纳税。其中,国家有关税收的要求涵盖了许多行政法规,这显然不符合税收法定主义的原则和规定。其中,国家有关税收的要求包括许多行政规章,这显然不符合税收法定主义的原则和规定。《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如果公司的财务和会计处理方法与税收法规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则应按照税收法规和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纳税。换句话说,自2008年1月1日起,纳税人只需按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所得税,而不是按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缴纳所得税。可以说,中国所得税法中课税法定主义标准的主要体现。
12、税收政策的变化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对税收优惠的规定相当简单和原则。《企业所得税法》对现有的所得税优惠政策进行了综合考虑,全面调整完善:一是对符合条件的小微利润企业实行20%的优惠税率;二是对国家需要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优惠税率;三是扩大对风险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四是对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方面的企业融资税收优惠;五是保留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基础设施投资的税收政策;六是对劳动服务公司、福利企业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直接减免税政策采取替代优惠政策;第七,在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行业交流的特定地区(即经济特区),在国务院规定实施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即上海浦东新区)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能够享受过渡优惠;第八,实施我国许多鼓励公司(即西部大开发区的鼓励公司)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13、税收优惠权的变化
虽然《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对税收优惠权没有明确限制,但从其规定分析,国务院,甚至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也有很大的权力。《企业所得税法》对税收优惠权有非常具体的规定:一是建立国务院要求的具体税收优惠措施;二是明确税收优惠措施的备案制度,即根据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或者对企业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国务院可以制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但必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14、税收调整的变化
虽然《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也规定了相关交易的税收调整,但相对简单。没有《税收征管法》等配套法律法规,难以实施。《企业所得税法》专门设立了《特殊纳税调整》一章,对相关交易事项的纳税调整问题作出了具体详细的规定,并规范了现行《税收征管法》在纳税申报材料方面的缺陷。
15、征管之变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的企业所得税最终结算期为年底后四个月内,《企业所得税法》调整至五个月;《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报的年度申报期限为年末后45天内;《企业所得税法》调整至五个月;《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要求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报会计报表,《企业所得税法》要求纳税人申报财务报告,虽然财务报告和财务报表是一个字的区别,但内容却大不相同。
16、解释权之变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税法解释权属于财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