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增资纳入监管 控股权变更需报批(国企增资纳入监管控股权变更需报批)
作者:北京公司变更 | 发布时间:2025-05-03国有企业增资纳入监管 控制权的变更需要批准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财政部共同发布了《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规定了国有资产交易程序、信息披露、定价机制等细节,并将国有企业增资纳入监管范围。《办法》将国有实际控制公司纳入监管范围,明确规定了股东用户的性质和持仓比例,为实际区分带来了明确的指导依据。《办法》正式将增资行为纳入公司国有资产交易监管行为范畴,将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中的产权转让、增资扩股、资产转让三种基本行为纳入监管措施框架,完成综合管理。《办法》明确将企业增资纳入监管范围,更适合国有企业混改背景。
如何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监管,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已成为市场关注的焦点。
7月1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财政部共同发布了《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规定了国有资产交易程序、信息披露、定价机制等细节,并将国有企业增资纳入监管范围。
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李曙光告诉《国家商业日报》:“本办法是对原国有产权转让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细化和完善。建立产权、资产转让经营规则和监管方式,也有助于实施国有企业混合改革和“三去一降一补”任务。”
三种交易行为纳入监管
本办法明确界定了国有和国有控股公司以及国有实际控制公司。业内人士表示,在实践中,国有实际控制公司的国有产权转让是否必须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布,法律政策要求模糊,容易造成监管盲点。《办法》将国有实际控制公司纳入监管范围,明确规定了股东用户的性质和持仓比例,为实际区分带来了明确的指导依据。
早在2003年,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财政部就实施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规范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企业国有资产法》于2009年5月1日公布,也规定了国有资产转让的原则、方法和流程。本办法细化了公司产权转让和企业资产转让的操作方法和程序,同时将企业增资纳入监管范围。
北京华诺信诚金融顾问公司经理李晓芳认为,“措施”正式将增资行为纳入公司国有资产交易监管行为,从而将产权转让、增资扩股、资产转让三种基本行为统一到监管措施框架,完成综合管理。
中国企业研究院首席研究员李金告诉记者:“与原国有企业改革中关注总股权的交易相比,这一轮改革强调非国有资产以增资扩股的形式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改革,可以避免国有资产的流失,提高国有资产的知名度。《办法》明确将企业增资纳入监管范围,更适合国有企业混改背景。”
李曙光认为,增资将涉及国有资产或股份的估值。在此过程中,国有股权的稀释和控制也可能减少,因此企业的增资也需要纳入监管范围。
《办法》与原法律法规对企业产权转让和企业资产转让的规定一样,因增资而不再拥有投资公司控股权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转让底价等需要公开披露
记者注意到,该措施不仅增加了对国有资产交易的监管范围,而且对其交易行为的需求也更加严格。
例如,在信函披露层面,发布的内容从原来的七类提升到今天的九类,特别是发布转让底价、管理收购、股东优先受让权和投标方式等重要信息。
李锦告诉《国家商业日报》:“本办法规定,在国有资产交易中公开披露底价,选择公开竞价,对形成有效的市场价格,避免国有资产损失具有重要意义。”
在法律责任方面,《办法》确立,公司国有资产交易应严格遵守“三重一大”的决策机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有企业有关人员违反越权决策、允许有关交易事项,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损害国有利益的,有关部门依照人事干部管理权限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应处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照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注意到,6月30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肖亚庆向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报告了国有资产管理和体制改革的情况。肖亚庆表示,已制定并发布了13项专项改革建议或计划,9份文件正在执行相关程序,相关配套文件将全部制定。
李曙光告诉《每日经济新闻》,目前发布《办法》意义重大。“去年以来,国有企业改革发布了一系列文件,但实际改革措施较少。原则性内容多,操作规则少,导致地区政府和企业犹豫不决。预计下一批文件将重点关注操作规则。”
李曙光认为,《办法》对国有资产交易和监管的建立,也是当前推进“三去一降一补”工作的需要。“中间多次强调,在解决生产过剩和处理僵尸企业的过程中,需要多重整合,少破产重组,这必然涉及大量国有资产交易。建立交易规则和监管方法是做好上述工作的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