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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变更

作者:公司变更 | 发布时间:2025-05-03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变更

设立行政许可证的法律依据

一九九四年六月二十四日国务院令第156号公布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行政许可的数量和方法

无数限制。许可方式:申请。

行政许可标准

(1994年6月24日国务院令第156号公布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9至42条)

1、名称符合要求;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变更

2、经营场所在公司住所外;

3、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不得超过公司的经营范围;

4、国务院确定的法律、行政规章

开设分公司

一定要报批准,应当得到有关部门的许可。

申报材料

(1994年6月24日国务院令第156号公布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1、公司

法人代表

签署的《分公司工商变更申请书》;

2、法律、行政法规必须报批准的,还应提交相关审批文件;

3、公司《营业执照》正本,团本正本;

分支机构名称因公司名称变更而变更的,应当提交公司名称变更证明及《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变更

公司法人营业执照

》影印件。变更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新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变更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新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变更负责人的,应当提交原分公司负责人的辞职文件、新负责人的任命通知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申请表:填写《分公司工商变更申请书》。

行政许可期限

对于确定受理的登记申请,企业登记机关应分别在规定期限内确定是否允许登记:

(一)申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到公司登记现场提交申请受理的,应当当场确定准许登记。

(二)按邮寄方式提交申请受理的,应当自审理之日起15日内确定准许登记。

(三)申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地址等形式提交申请的,应当当场确定准许登记;申请材料原件按邮件方式提交的,准许登记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之日起15日内确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与受理的申请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拒绝登记的决定;将申请材料原件作为新申请的,应当按照《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九命令)办理。公司登记机关自传《

受理通知书

》自当日起60日内,未收到申报材料原件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公司登记机关自传《

受理通知书

》自当日起60日内,未收到申报材料原件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申报材料必须核实的,应当自审理之日起15日内确定是否允许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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