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变更所需要登记提交材料
作者:北京公司变更 | 发布时间:2025-05-03住所变更所需的备案和提交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工商变更申请书》(公司盖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公司盖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3、修改公司规章的决议和确定;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提交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大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提交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纪要;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确定。国有独资企业应当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同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审批文件。
4、修改后的公司规章或公司章程(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
5、变更后的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财产提交房屋产权证书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合同复印件及出租人房屋产权证书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应当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非城市房屋的,应当提交当地政府要求的有关证明。出租人为酒店、酒店的,应当提交酒店、酒店营业执照复印件。军队房地产作为住所的,应当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将房屋改为经营性房屋的,属于城市房屋的,还应当提交登记表-住所(营业场所)登记表和当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房屋改为营业用房的证明材料;非城市房屋的,应当提交当地政府要求的有关证明。
6、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变更居所必须报批准的,应当提交有关审批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
7、公司营业执照。
注: 1、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本规范可用于《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成立的公司申请居住工商变更。
2、《公司工商变更申请》、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登记附表-住所(营业场所)登记表可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下载或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3、A4纸应用于提交的申请和其他申请材料。
提交复印件未标明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标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签字,或者加盖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公章或者签字。
4、涉及股东签字的,法定股东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