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变更的流程
作者:北京公司变更 | 发布时间:2025-05-03公司变更的过程
公司变更的过程
工商变更登记需经核实、审理,确定三个流程步骤。
一、核查
1、工商行政管理局收到登记申请后,核实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2、申请材料齐全,是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按照公司登记法、行政法规、规章发布的规定提交的所有材料;
3、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方式的,是指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期限,记述事项符合法定规定,文件格式符合要求。
二、审理
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进行核实,确定是否受理:
1、申请文件和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方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要求提交所有更正的申请文件和材料的,应当予以验收;
2、申请文件、资料齐全,符合法律规定,但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必须核实申请文件和材料的,应当予以接受,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原因和时间;
4、申请文件、材料不完整或者不符合法定方式的,应当在现场或者5天内通知申请人必须更正的有关内容;申请文件、材料应当退还申请人;5天内通知的,扣除申请文件、材料,并提交收到申请文件、材料的凭证。逾期不通知的,自收到申请文件和材料之日起进行审理;
5、不属于公司登记范围或者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管辖范围的,应当及时确定不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单位申请;
6、工商行政管理局通过信件、电文、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自收到申请文件和材料之日起5日内确定是否受理。
三、确定
1、申请人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受理的,应当当当场确定许可登记;
3、以电文、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形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交与电子文件、电子传真、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一致的申请文件和材料原件;申请人向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申请文件和材料原件的,当场确定许可登记;申请人按照信件方式提交申请文件和材料原件的,自审理之日起15日内确定许可登记;
4、工商行政管理局自受理通知书发出之日起60日内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原件,或者申请文件、材料原件与工商行政管理局受理的申请文件、材料不一致的,作出不登记的决定;
5、工商行政管理局必须核实申请文件和材料,自审理之日起15日内确定是否允许登记;
6、工商行政管理局除现场作出许可备案决定外,决定受理的,应当出示《受理通知书》;确认不接受的,出示《不接受通知书》,并注明不接受的原因;
7、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工商变更的,应当出示《批准变更登记通知书》,通知申请人自确定之日起10日内领取营业执照;作出不登记决定的,应当出示《登记驳回通知书》,说明不登记的原因,并告知申请人有权按照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