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势变更原则的构成
作者:公司变更 | 发布时间:2025-05-03形势变化原则的构成
一、形势变化原则的构成
情势变更
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由于不能归咎于双方,情况发生了不可预测的变化,导致合同不公平,进而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标准。其构成要件的主体是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客观上表现为不能归咎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出现了不可预测的情况变化。
情况变化的原则内容是什么?
情况变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由于不能归咎于双方,导致合同基本动摇或丧失。如果合同原效力继续保持不公平,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终止合同。情况变更原则的价值在于强制变更合同明确表示的条款或根据司法权利的介入撤销合同。除了合同双方的合同信念外,买卖双方在交易中应该获得的利益和风险应该被分配。他们追求的价值目标是公平公正的。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准确证据表明对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暂停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变;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为了逃避债务;
(三)缺乏商业声誉;
(四)其它情况缺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水平。
如果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应承担责任
违约责任
。
情况变化原则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情况变化原则的适用条件如下:
(一)必须有情事变更的事实,所谓情事,是指合同成立的前提或环境的客观条件;
(二)合同成立后,必须发生情事变更,在履行合同之前;
(三)须情事变更的发生不能归咎于被告方,也就是因为
不可抗拒
、事故或其它原因造成的,如果是可归责被告方,则应由被告方承担责任或违约责任,而不适合情事变更原则。
(四)被告方无法预测情况变化;
(5)须情事变更使履行合同显得不公平。
以上是小编详细介绍情况变化原则构成的基础知识。根据相关知识,当合同需要变更时,可以证明对方有相关情况,可以停止履行。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请咨询。每个人都会有专业的老师来回答你的困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