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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被收购变更经营范围

作者:北京公司变更 | 发布时间:2025-05-03

企业被收购变更经营范围

企业被收购变更经营范围

案件介绍

:在被一家德国企业收购后,江苏省苏州某设备有限公司不再经营原经营范围内的业务。为确定公司净资产,公司股东李某生向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查看财务报告和会计凭证,但遭到拒绝。随后,李某生将公司告上法庭。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于11月13日审结此案。

李某生于2000年成为公司股东,全体股东于2005年3月25日通过公司规章制定。

公司注册

股东张某生注资273.28万元,占出资比例60.72%,另一股东出资88.36万元,出资比例19.64%,李某生注资88.36万元,占投资的19.64%。2006年3月,德国西门子公司

公司回收

之后,不能再从事原有经营范围内的活动,同时公司被收购后,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现在没有明确的经营场所。2006年3月,德国西门子公司

公司回收

之后,不能再从事原有经营范围内的活动,同时公司被收购后,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现在没有明确的经营场所。

大股东张某生因此想聘请新经理,同时改变经营范围。对于这一问题,李某生和另一位股东与王某生产生了分歧。同一年四月三日,李某生致函公司要求查看财务帐簿和凭证,以确认公司的净资产。而且公司于同年6月30复函,感觉查了一下。

公司财务报告

以及会计账簿和凭证缺乏可执行性的拒绝。

从那以后,法庭上就开始了激烈的争论。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李某生有权行使查阅公司相关的财务账簿材料,但履行方式是否必须通过诉讼解决,公司会计账簿材料是否有法律规定。

李某生代理律师认为,首先,原告的诉讼请求有足够的事实和法律规定。被告注重给予财务信息,不需要通过诉讼履行自主权。但根据法院调查,作为公司股东,他甚至不知道公司的经营场所,股东如何履行自主权;其次,原告要求查看财务信息,原告认为需要交付才能查看。检查后,原告有义务偿还这是另一种联系。原告规定交货就是履行检查。

但被告认为:一是经营地不确定,并不意味着原告不能履行自主权。原告是公司的高级官员,必须知道公司经营地的变更;二是会计账簿由公司专业人员按规定保管,不能随意交给股东。作为公司的高级官员,原告、法人、会计人员都在同一个场地工作,没有安排好自己的想法。即使公司同意原告随时查看会计账簿,原告也需要寻找存储财务信息的人,并要求他帮助查看,但原告没有做出这样的行为。

经审理查明,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股东有权查看公司的会计报表。

经审理查明,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股东有权查看公司的会计报表。2006年4月,原告书面要求查看公司会计账簿,并证明其查看目的。被告拒绝这一点是本案纠纷的直接原因,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苏州富士达仓储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李某生提供2001年至2006年上半年的会计账簿和会计账簿。

公司被收购变更经营范围

财务会计报表

,这样李某生就可以进行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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