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什么情况下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作者:北京公司变更 | 发布时间:2025-05-04什么样的公司情况应该办理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人
《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公司法人改变姓名、居住地、经营地点、
法人代表
、经济性质、
业务范围
、经营模式,注册资本,经营期限,以及其加设或撤销子公司,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本条例实施办法要求,公司法人申请工商变更时,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工商变更申请;(2)原主管部门核实同意的文件;(3)其他相关文件和证件。
当公司法人实有资产比原注册资本金额增加或减少2%以上时,需持资产信用证明或验资报告向原备案主管部门申请工商变更。
在审批公司法人减少注册资本申请时,登记机关应当对业务范围和运营模式进行重新审核。
企业法人在外地(跨原备案主管部门管辖)设立或撤销子公司的,应当向原备案主管部门申请工商变更。经批准后,向子公司所在地备案主管部门申请开业登记或注销登记。
企业法人在海外开办企业或者增设子公司,应当向原备案主管部门备案。
因分离或合并而保存的企业需要申请工商变更;因分离或合并而成立的新企业需要申请开业登记;因合并而终止的企业需要申请注销登记。
企业法人转移(跨原备案主管部门管辖),应当向原备案主管部门办理转移手续。根据新址所在地备案主管部门允许迁入的建议,原备案主管部门收交。《
公司法人营业执照
》或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人营业执照》,撤消注册号,给出转移证实,并把公司档案移交公司新址所在地备案主管部门。公司凭转让证明及相关部门审批文件,向新址所在地备案主管部门申请工商变更。获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企业法人因主管机构变更,涉及原有关键登记事项的,应当分别持有相关文件申请变更、开业、注销登记。公司法人不属于原关键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持主管部门变更的相关文件,立即向原备案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