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财税资讯 > 公司变更

​公司本市内注册地变更,需与员工协商变更合同吗(公司本市内注册地变更,需与员工协商变更合同吗)

作者:公司变更 | 发布时间:2025-05-04

公司当地注册地的变更需要与员工协商变更合同吗?

因此,公司在本市注册地址发生变更,导致员工工作地址发生变更,到底要不要和员工协商劳动合同的变更?公司居住地和员工工作地点的变更属于劳动合同必要条款的变更。变更劳动合同的必要条款,公司需要事先得到员工的书面同意。如果公司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搬迁,如果这些拆迁对员工的生活没有明显影响,劳动合同将继续履行。在这种情况下,员工无权要求公司取消劳动合同,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以便更改公司的注册地址。在上海和上海,公司在当地拆迁,员工认为变更居住地需要得到员工的书面同意。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公司在上海或上海拆迁,建议公司提前与员工协商,并与员工就公司居住地的变更达成书面通知和劳动合同变更协议。

现在很多公司因为各种原因不得不更改注册地址。那么,公司在本市注册地址发生变更,员工工作地址发生变更,是否应与员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员工是否有权要求公司终止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劳动合同》中公司变更的注册地址是否是《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变更?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必须具备下列条款:(1)用人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公司本市内注册地变更,需与员工协商变更合同吗(公司本市内注册地变更,需与员工协商变更合同吗)

由此可见,公司居住地和员工工作地点的变更属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变更。一般来说,公司需要事先获得员工的书面同意,才能变更劳动合同的必要条款。但是,公司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属于《公司法》项下公司履行自治权的范围。这些特征的变化也需要员工的同意吗?我们认为,与员工履行职责密切相关的事项,如公司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等,不需要事先得到员工的书面同意,公司可以充分行使自治权。所以,公司居住地的变更是否需要得到员工的书面同意?针对这一难题,应根据不同地区的区域法律法规进行讨论。

公司本市内注册地变更,需与员工协商变更合同吗(公司本市内注册地变更,需与员工协商变更合同吗)

  劳动合同中公司变更的注册地址需要员工的同意吗?

1. 在广东省,当地拆迁对员工生活没有明显影响,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首先,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预防和处理企业转型升级过程中劳动争议的意见》(粤人社会规定(2013)3号,2013年6月19日实施)第二条:“公司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搬迁,员工上下班可乘坐当地公共交通设施,或公司提供交通补贴、免费交通工具等便利条件,对员工生活影响不明显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第二,在这种情况下,法院裁定公司B从“中山市南区城南二路12号B楼二楼”搬到“中山火炬开发区东镇东路2号三楼”,属于当地行政区拆迁,距离非常近,员工可以乘坐当地公共交通设施上下班,对员工生活没有明显影响。因此,法院裁定员工A与B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员工A无权要求消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因此,法院裁定员工A与B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员工A无权要求消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由此可见,广东对这一问题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公司在市行政区域内搬迁,如果拆迁对员工生活没有明显影响(如员工可以乘坐当地公共交通设施,或公司提供交通补贴、免费交通便利条件),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变更注册地址不需要员工同意,员工无权要求公司取消劳动合同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2. 在上海和上海,公司在当地拆迁,员工认为“居住变更需要员工的书面同意;如不能协商,公司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要求可能得到仲裁委员会或法院的支持

在上海,地方法规对此问题没有明确规定。公司认为员工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没有消除,劳动合同承诺的工作地点是上海,公司搬迁后的工作地点仍在上海。因此,公司的拆迁不能导致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然而,该公司的上述认为并没有得到仲裁委员会和法院的支持。本案终审法院-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公司拆迁导致员工不能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公司应当向支付一个月的代理通知和消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上海的地方法规对这个问题没有进一步的要求。公司从上海嘉定区江桥镇迁至华亭镇。公司认为,搬迁后员工的工作地点仍在上海嘉定区,公司为他们提供宿舍,不会影响员工的定居。因此,公司的拆迁不能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但上海市嘉定区法院认为:

首先,公司拆迁导致员工工作距离长,直接影响员工及其家属的生活和工作,进而出现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或多余履行的变更;

其次,公司搬迁后,没有与人员就如何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员工的损害进行全面讨论,没有明确告知员工上下班公交车、交通补贴、住宿等信息;

第三,公司承诺在搬迁通知中向不想随厂搬迁的员工支付“拆迁补贴”,但后来没有支付。

综上所述,嘉定区法院认为,公司因拆迁营业地址导致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员工一方无过错,员工要求支付消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和代理通知请求合法有证据支持。

由此可见,在仲裁委员会和法院更注重维护劳动者权益的司法环境下,法院或仲裁委员会可以支持职工对“公司住所变更是劳动合同必要条款的变更,需要职工书面同意”的主张。

由此可见,在仲裁委员会和法院更注重维护劳动者权益的司法环境下,法院或仲裁委员会可以支持职工关于“公司住所变更是劳动合同必要条款的变更,需要职工书面同意”的主张。此外,公司在本市的搬迁客观上可能会导致员工住所距离公司工作地点的增加,危及员工的生活和工作。相应地,仲裁委员会和法院可能会认为,这种拆迁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的“签订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公司在上海或上海拆迁,建议公司提前与员工协商,并通过书面通知和员工就公司居住地变更达成劳动合同变更协议。公司与员工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

上一篇: 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手续如何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手续如何办理?)
下一篇: 广告工程公司变更手续怎样办理
热门服务和内容
推荐文章


  •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 客服微信

    客服微信

  • Copyright © 2024 网站备案号: 京ICP备15009795号-1 企行财税代办营业执照,个体营业执照,提供公司注册地址,公司营业执照,申请注册公司流程和费用,正规公司注册代理记账,商标注册公司变更,股权变更,公司注销转一站式服务!
    电话咨询:010-85803387
    在线客服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