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变更具体内容有哪些?(工商变更具体内容有哪些)
作者:公司变更 | 发布时间:2025-05-04公司变更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1.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公司名称的,应当自变更决定或者确定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2.变更企业住所、变更公司住所的,必须在迁入新居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3.企业法人变更备案,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决定或者决定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5.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备案,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决定或者确定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确定注册前需要批准的项目的,应当自中国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变更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关键词:公司变更
简介:最近很多朋友给小边留言说,如果公司必须改变什么信息和程序,下面小边为您总结内容供您参考哦!
公司变更的实际可变内容如下:
1.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公司名称的,应当自变更决定或者确定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2.公司住所变更:公司变更住所的,必须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
3.企业法人变更备案: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决定或者决定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4.企业注册资本工商变更: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应当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5.公司经营范围变更备案: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决定或者确定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项目,应当自中国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6.公司类型工商变更:公司类型变更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工商变更,并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开放标准提交相关文件。
7.股东和股权变更登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股权转让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股东的主要资格证书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8.公司合并、分立工商变更:因合作、分立而存在的公司,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合作、分立而解散的公司,应当申请注销登记;因合作、分立而新成立的公司,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公司合并、分立的,应当自公示之日起45日后申请登记,并在报纸上提交合并协议、合并、分立决定或者确定公司合作、分立公告的相关确认和债务。
工商变更登记需经核实、审理,确定三个流程步骤。
一、核查
1、工商行政管理局收到登记申请后,核实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2、申请材料齐全,是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按照公司登记法、行政法规、规章发布的规定提交的所有材料;
3、申请材料符合法定规定的方式,是指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期限,记述事项符合法定规定,文件格式符合要求。
二、审理
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进行核实,确定是否受理:
1、申请文件和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方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要求提交所有更正的申请文件和材料的,应当予以验收;
2、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方式,但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必须核实申请文件和材料的,应当予以接受,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原因和时间;
3、如果申请文件和材料可以当场更改,申请人可以在现场更改,申请人应在更改办公室签字或盖章,并注明更改日期;确认申请文件和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方式的,确认受理;
4、申请文件、材料不完整或者不符合法定方式的,应当在现场或者5天内通知申请人必须更正的有关内容;申请文件、材料应当退还申请人;5天内通知的,扣除申请文件、材料,并提交收到申请文件、材料的凭证。逾期不通知的,自收到申请文件和材料之日起进行审理;
5、不属于公司登记范围或者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管辖范围的,应当及时确定不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单位申请;
6、工商行政管理局通过信件、电文、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自收到申请文件和材料之日起5日内确定是否受理。
三、确定
对于决定受理的登记申请,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允许登记的决定:
1、申请人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受理的,应当当当场确定许可登记;
2、受理申请人按信件方式提交的申请的,自审理之日起15日内确定许可登记;
3、以电文、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形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交与电子文件、电子传真、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一致的申请文件和材料原件;申请人向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申请文件和材料原件的,当场确定许可登记;申请人按照信件方式提交申请文件和材料原件的,自审理之日起15日内确定许可登记;
4、工商行政管理局自受理通知书发出之日起60日内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原件,或者申请文件、材料原件与工商行政管理局受理的申请文件、材料不一致的,作出不登记的决定;
5、工商行政管理局必须核实申请文件和材料,自审理之日起15日内确定是否允许登记;
6、工商行政管理局除现场作出许可备案决定外,决定受理的,应当出示《受理通知书》;确定不予受理的,出示《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原因;
7、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工商变更的,应当出示《批准变更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确定之日起10日内领取营业执照;作出不予登记决定的,应当出示《驳回登记通知书》,说明不予登记的原因,并告知申请人有权按照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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