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事项需要的相关证明文件
作者:北京公司变更 | 发布时间:2025-05-04变更事项必须有相关证明文件
(一)变更名称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申请。申请名称超过登记机关管理权限的,由登记机关向具有该名称批准权的上级登记机关申请。
(二)变更住所的,提交变更后住所的使用证明。
(3)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按照公司规章的规定,提交原法定代表人的辞退证明、新法定代表人的就业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姓名的,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
(四)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在报纸上提交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相关证明,以及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的证明。工商变更应当自公示之日起45日内申请。
(5)如果业务范围发生变化,公司申请登记的业务范围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确定的项目,必须在登记前提交批准的项目,并提交相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复印件。审批机关独立许可分公司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的,公司可以申请分公司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的审批文件和证书,以提高相应的经营范围,但应当在经营范围后注明“(限分支机构经营)”字眼。
(6)变更股东的,股东将全部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的,应当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付确认。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提交其他股东一半以上同意的文件;其他股东在收到通知后30天内未答复的,应当提交拟转让股东向其他股东发出的书面通知;股东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付证明;新股东主体资格证书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公司规章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以其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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