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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变更对担保合同效力的影响

作者:公司变更 | 发布时间:2025-05-04

法定代表变更对保证合同效力的危害

案例简介:2005年5月,沈某想开一家养殖厂,向信用社申请贷款。一家购物商场

法定代表者

魏某以商场的名义,以商场的一栋房子为沈某提供贷款担保,并办理了登记手续。当时魏某已经离职,正在与新法定代表人办理交接手续。信用社向沈某发放了100万元贷款。之后沈某无力偿还贷款,信用社规定商场偿还贷款,但商场新的法定代表人认为魏某正在签约。

抵押担保合同

此时已不再是商场的法定代表人,借款合同是魏某的个人行为,与商场无关,因而拒绝偿还,从而引发纠纷。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确定质押合同的有效性。

法定代表人变更对担保合同效力的影响

首先,在这个案例中,虽然魏某正在签署。

质押担保

合同同时已经离职,但有法定代表人的证明材料和商场的印章。对于商场外的善意第三人(即本案中的信用社)来说,这种证明材料足以说明魏有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用社不负责检查魏的身份是否属实。其次,魏某辞职属于商场内部事务,因此,在签订合同时,魏某仍然是商场的法定代表人,有权代表商场加入。

民法关系

法定代表人变更对担保合同效力的影响

之中。商场的章程规定,如果以其固定资金质押,需要由董事会决议,可以认为魏某的行为属于法定代表人的越权行为。《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除了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过权限的合同外,超过权限的合同是有效的。”根据《担保法》41条的规定,商场与信用社签订的抵押担保合同已合法登记。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借款合同对双方都有合理的约束。目前沈某无法偿还贷款,因此,根据《担保法》第53条的规定,商场应当按照抵押担保合同负责,向信用社偿还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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