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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监高变更材料及流程

作者:公司变更 | 发布时间:2025-05-04

公司董事、监事、高变更材料及工艺

  公司董事、监事、主管及其高级管理人员主要包括:董事、监事、主管及其高级管理人员。人员变更时,必须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变更手续(备案)。董监强的变更手续比较简单,一般可以根据当地工商局的网站进行操作变更。必要时必须线下交付,如外资公司。在变化过程中也会出现不可预测的现象,比如董监高不能配合完成变化,遇到这种情况我们要用正确的方式来处理。那么,公司董事和监事变更的材料和流程是什么呢?下面,创业企行财税为您整理介绍:

公司董监高变动材料一、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备案申请书》(公司盖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公司盖章)和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扫描件(本人签字)应注明具体委托事项、委托人的权限和委托期限。

  3、变更备案相关事项还需提交以下文档

(1)公司章程变更备案:公司章程(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变更公司规章必须报批准,提交有关审批文件或许可证复印件;

(2)董事、监事、主管变更备案:《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情况表》、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定或者股东书面确定或者其他有关材料、新董事、监事、主管身份证明;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变更公司规章的,必须报批准,提交相关审批文件或许可证复印件;

(3)清算组备案:股东大会决议或股东书面确定;

(4)分公司备案:分公司营业执照团本、分公司提交的《注销登记通知书》撤销、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要求公司设立分支机构,提交分支机构的《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提交相关审批文件或许可证复印件;

(五)登记机关出具的整套申请表及其他材料;

(6)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的,应当标明“与原件一致”,股东应当加盖公章或者签字,股东为自然人的,由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规章。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成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规章。公司规章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公司股东认为公司规章需要变更的,可以依法变更。变更公司规章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是不损害股东利益,二是不损害债权人利益,三是不损害公司法人的一致性,即一个公司法人不得因公司规章的变更而成为另一个公司法人。

  变更公司规章的程序首先由董事会提出变更公司规章的建议;其次,通知其他股东变更公司规章的建议;最后,由股东大会或股东大会投票批准。《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公司规章的决议,必须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持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依据。董事会变更后,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工商变更。

二、董监高工商备案变更流程

1、召开股东大会,对变更的董事进行竞选投票。如果满足要求,可以入选赞成票。会议结束后,应形成“股东大会纪要”,并由新董事组成员签字;

  2、股东大会完成后,如果董事会成员变动超过一半,必须召开新董事的董事会,董事会成员再次投票选举老板,并形成“董事会决定”,由所有董事签字同意;

  3、“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董事会决定”后,您可以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上下载“公司备案(备案)申请”,并按照规定填写报表。没有硬性规定可以打印或手动填写;

  4、工商局平台上还可下载“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委托授权书”还要填写,必须签字盖章的地方要看中,尤其是领导签字的区域,这是窗口无法当场克服的,所以要提前检查;

  5、这些信息准备好后,带着身份证和企业营业执照到区域工商窗口办理。大约3、工商方将在4个工作日内发出“变更核准通知书”,经办人可直接凭身份证到窗口领取。大约3、工商方将在4个工作日内发出“变更核准通知书”,经办人可直接凭身份证到窗口领取。

三、董监高变动常见问题

1、报告期内,公司董事组成员不得发生重大变更。

  2、未经股东大会许可,国有控股公司董事长不得担任经理。

  3、会计专业人员是指“会计副教授/教授、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等;

公司董监高变更材料及流程

  4、公司聘请的独董最多在五家销售公司担任独董;独董需要参加中国证监会和授权机构的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

  5、有公务员编制、高校领导班子成员的,不得担任董事、高管。

  6、高管在董事会成员中的比例不得超过一半。

  7、董事不得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四、公司拒绝配合离职的“董监高”变更工商登记,该怎么办?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或备案变更的,应当在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或者备案。及时办理变更手续是公司的法律义务,公司不履行的,将受到行政处分。但由于行政处罚滞后,公司拒绝合作。

  因此,建议“董监高”在辞职前认真对待谈判程序和标准。由于地方市监察局可能对公司变更程序所需的信息略有不同,建议提前与市监察局核对。需要公司合作的,建议以合作责任为辞职谈判条件之一。

  此外,在司法实践中,以下四个辩护原因不能成为公司不改变的原因:

(1)虽然《公司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了董事会法定总数的最低限制,但公司以此为由拒绝办理变更手续的,不予支持。

公司董监高变更材料及流程

(二)公司因辞职“董监高”违反竞业限制协议或者其他损害公司权益的,应当再次认为。

(3)公司变更存在程序障碍,不妨碍司法干预权利救济的正式依据,因为没有选择新的“董监高”。

(4)辞职人员未到公司办理交接手续,未退还公司公章、车辆等,认为公司可以另行提出损害公司利益赔偿或退还公司财产的请求,但与本案不同的法律关系,不予理解。

  根据“董监高”身份的重要法律地位和特殊义务,这一群体的“辞职”环节不仅包括消除劳动法层面的劳动关系或委托关系,还包括配合完成公司法层面相应身份的公司变更。因此,由于实践中可能出现的拒绝合作,公司和“董事、监事”应该在这里关注,并将其作为改善公司治理方法的重要环节。

  以上内容是对“公司董事、监事、高变更材料及流程”的解释。如有其他困惑,可咨询创业企行财税工商财税顾问,解决各类公司变更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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