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公司股权变更
作者:北京公司变更 | 发布时间:2025-05-04外资企业股东变更
外资公司股份变更需提交以下资料和文件。中国投资者应当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营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书;境外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书或身份证明应当经国家主管部门公平后送达中国驻大使馆认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要资格证书或身份证件,应当按照重点要求或者协议给予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境外投资者和地区法律规定应当送接受人(被授权人)签字。授权人可以是境外投资者设立的分支机构、拟设立的公司或者其他地区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人民法院依照规定分配股权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判决公文。
外资公司股份变更需提交以下资料和文件:
1、《外商投资公司变更(备案)备案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审批文件(审批证书团本1)(原件);
3、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章程修正案或修订后的公司规章制度(原件);
4、股权转让协议(正本);
5、根据规定,其他投资者允许转让申报(原件);
6、股权受让人的主体资格证书;
中国投资者应当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营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书;境外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书或身份证明应当经国家主管部门公平后送中国驻国使馆(领馆)核实。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应当经与中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国使(领)馆核实,然后由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核实。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应当经与中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使领馆核实,然后由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核实。部分国家海外属地出具的公文,应当先在该地区公平办理,再经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中国驻使领馆核实。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要资格证书或身份证件,应当按照重点要求或者协议给予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7、法律规定送授权委托书(原件);
由境外投资者(授权人)和地区法律规定发送给接受者(授权人)签字。委托书应当明确被授权地区的法律规定,并注明被授权人的地址和联系电话号码。被授权人可以是海外投资者开设的分支机构、拟设立的公司(被授权人为拟设立的公司的,委托公司成立后生效)或其他地区的相关单位或个人
8、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电子营业执照;
9、其他相关文件。
人民法院依照规定分配股权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判决公文。
注:如上述原件未注明,可提交复印件;提交复印件的,应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盖章或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