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月销售额标准调整以后,销售额的执行口径是否有变化?(2024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月销售额标准调整)
作者:北京公司变更 | 发布时间:2025-05-042024年一般纳税人免税月销售规范调整后,销售实施规范是否发生变化?
答:没变。经营者明确销售有两个关键点:一是通过所有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包括销售商品、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房地产)计算销售额,确定是否实现免税标准。然而,为了消除房地产销售业务的意外影响,使经营者更充分地享受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2024年第1号文件,建立了一般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季度销售额超过30万元,相同),但扣除本期房地产销售后不超过10万元,销售商品、劳务、服务、无形资产,还可享受一般纳税人免税政策。二是增值税差额征税制度的,以差额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明确是否可以享受一般纳税人的免税政策。二是增值税差额征税制度的,以差额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明确是否可以享受一般纳税人的免税政策。
例如:2024年4月,按季度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A销售商品收入10万元,5月份提供建筑服务收入20万元,向其他建筑企业支付分包12万元,6月份销售自建房产收入200万元。2024年第二季度(4-6月)差价后,A一般纳税人总销售额为218万元(=10+20-12+200),超过30万元,但房地产扣除200万元,差价后销售额为18万元(=100元)+20-12)一般纳税人可享受免税政策,不超过30万元。同时,经营者销售房地产200万元的,应当依法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