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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部门是否应该出具公司变更登记核准表

作者:公司变更 | 发布时间:2025-05-04

公司工商变更审批表是否应当出示?

引言:

股票登记是指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受销售公司委托,将其全部股东持有的股份进行登记。企业股权依法登记变更后,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否应当出示?

工商部门是否应该出具公司变更登记核准表

企业工商变更

审批表?一般情况下,工商行政管理局会签发企业变更登记状态审批表。在变更前后进行证明和验证。

有关法律知识:

根据其目标和作用,股权登记可以将备案行为分为设权登记和声称登记。设权备案,是指不经备案就无法产生相应的法律事实。例如,企业的变更登记,如果没有备案,企业的主体资格就不能存在,也不能与其他企业进行各种交易活动。归档赋予公司成为民事主体的权力。声称性备案是指法律关系的产生和存在不会受到备案行为的履行的影响,法律事实在当事人之间合理存在,备案是否只会对善意的第三方是否可以主张权利产生影响。

关于公司股份在工商机关备案的特点,针对股权变更,其起效类似于物权变更的起效。股份转让需要办理

工商变更登记

之后才产生权属变动的效果。这是因为股东的股权是在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中产生的。从法律上讲,通过备案获得的权利一般是以备案的形式迁移的。因此,股权转让自然应以变更工商登记为要素。实际上,这是对物权变更登记的公示和公信力的规定。

上述观点将股权的特征比作物权。关于股权的特征,大家已经在前面的文章中讨论过了,把股权的特征比作物权的理论还需要研究。这种说法认为股东的股权发生在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中,我国公司法对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公司的法律依据只承担行政责任,并未否认股东的股权转让。因此,公司没有对变更事项进行登记,不会影响股东股权的获得。

工商部门是否应该出具公司变更登记核准表

本公司认为,工商机关对股权的备案仅仅是一种宣称性的备案,只要投资者申购注资或股权,

股东名册

描述投资者的情况,这样投资者就可以将其股份视为公司。换言之,公司股东名册对股东状况的登记是设权备案,而工商机关所做的备案仅仅是宣称性备案,具有公示效力。

如果股东的情况只记录在公司的股东名单上,公司没有到工商机关登记,股东的权利只能以工商登记为基础,向公司认为无法抵抗主张权利的第三方。不难看出,工商登记是对股份状况的宣传,与公司交易的善意第三方有权信任工商机关备案的股权状况,并相应判断。股权变更后,如果要在股东名册上记述变更,但工商机关未能进行工商变更,善意的第三方可以根据工商登记文件对原股东的记录要求其负责。

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及出资额;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登记或变更登记的,不得与第三人对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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