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如何办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合伙企业如何办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作者:公司变更 | 发布时间:2025-05-04合伙企业如何办理变更登记、工商变更、注销登记?
(1)变更登记。合伙企业的设立,应当由整个合作伙伴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合伙企业登记机关(以下简称企业登记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国家合伙登记。市、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本辖区内合伙企业的登记。
合伙企业的登记应当包括:合伙企业的名称、经营地点、经营范围、经营模式、合伙人的姓名、住所、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合伙企业明确实施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或者设立分支机构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实施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或者分支机构的情况。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所有合伙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所有合伙人的身份证明;所有合伙人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合伙协议;注资所有权证明;营业场所确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的其他信息。法律、行政法规定,开设合伙企业必须报有关部门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审批文件。如果合伙协议承诺或所有合伙人决定委托一个或几个合伙人实施合伙事项,也应提交所有合伙人的委托书。
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人要求提交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符合《合伙法》规定的,不予备案,发给营业执照;不符合《合伙法》规定的条件的,不予备案,并给予书面答复,说明原因。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审批之日为合伙企业成立之日。
(2)工商变更。变更合伙企业登记事项的,应当自确定变更原因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工商变更。
申请工商变更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原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工商变更申请;变更决定或者变更原因的证明材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材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事项必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审批文件。
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所有符合要求的文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工商变更或者不予工商变更的决定。合伙企业变更登记涉及营业执照变更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更换营业执照。
(3)注销登记。合伙企业依照《合伙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解散的,应当自结算完成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合伙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所有合伙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所有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材料。合伙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当缴纳营业执照。企业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后,合伙企业停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