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产权交易和工商变更登记若干问题的通知
作者:公司变更 | 发布时间:2025-05-04关于完善产权交易和工商变更登记的通知
厦门资产权[2000]033号
各区
国有资产管理局
,各工商分局,各国有资产投资企业,各财产经营一体化企业集团,市属相关企业:
《厦门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出台的《厦门市产权交易暂行条例》(厦门市[1995]综264号文件)。
行政工作
局关于转发〈有关国有资产产权买卖必须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通知〉通知(厦国资[1999]194号文件),现就当地产权交易中的产权变更和公司变更等工作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凡发生下列产权变更的,应当到厦门产权交易中心办理产权交易手续:
公司制企业(包括公司制企业)
有限公司
,未上市的
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产(股)权同等出让;
二是国有非公司制,集体化企业产权转让;
企业兼并收购、资产重组或更换、分立合拼等情况;
四是处理破产企业资产;
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的其他行为。
第二,企业在进行产权交易时,应向厦门产权交易中心提供下列材料:
一是产权转让协议;
交易各方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有效证明;
三是产权产权证明;
四是有关确认产权转让(产权所有单位批准或股东大会,董事会决定);
资产评估报告及确认单;
其他必须按规定提交的材料。
第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审理国有产(股)权变更申请、评定项目、确认工作时,对于国有资产产权转让行为必须规定相关公司,单位应按规定程序在厦门产权交易中心办理产权转让手续。
第四,国有资产管理单位根据客户产权登记的有关规定,对企业产权变更登记进行审理时,凡涉及产(股)权转让的,除企业需提交产权变更,取消登记所需材料外,企业必须提交厦门产权交易中心的有关交易证明文件。
五,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有关工商法规,审理公司工商变更登记时,凡涉及产(股)权转让,除需要企业递交工商变更登记所必需的材料外,企业必须提交厦门产权交易中心的有关交易证明文件。
第六,厦门产权交易中心将为公司的产权交易提供良好的服务,对产权交易进行审批、确认、清算,并根据实际情况降低资费标准。
特此通知.
厦门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2月18日OOO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