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机关对分公司变更申请材料的处理
作者:北京公司变更 | 发布时间:2025-05-04登记机关对子公司变更申请材料的处理?
登记机关接到登记申请后,需要对申报材料是否完整有效,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核查:
(一)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规定的,应当确定受理。
(二)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方式,但必须核实申请材料的,应当确认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原因和时间。
(三)如果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改的错误,应当允许变更人当场更改,变更人应当在变更处签字或者盖章,注明变更日期;如果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方式,应当确认受理。
(四)申报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法定规定的,应当在五天内当场或者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更正的相关内容。将申请材料退还给申请人,并决定不予受理。属于五天内通知的,应当扣除材料并提交材料凭证。
(五)不属于公司登记范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备案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及时确定不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报告。
行政单位
申请。
申请按邮件、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地址等形式提交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确定是否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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