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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工商变更登记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适用问题的复函(企业工商变更登记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适用问题的复函)

作者:北京公司变更 | 发布时间:2025-05-04

关于企业工商变更登记环境影响评价体系可用问题复函

我国

环境保护

总局

环函〔2004〕95号

关于企业

工商变更登记

关于企业工商变更登记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适用问题的复函(企业工商变更登记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适用问题的复函)

环境影响评价体系可以使用问题复函

上海市环保局:

关于企业工商变更登记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适用问题的复函(企业工商变更登记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适用问题的复函)

《关于企业工商变更登记时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适用问题的请示》(上海环境保护法)〔2004〕52号)收悉。经过研究,函复如下: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和《

建设工程环境维护

根据有关规定,工程项目必须实行环境影响评价体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工程项目的特点、规模、地址或采用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重新审批。

关于工商企业变更登记后的环境管理问题,如果原公司在办理工商登记后重新开设新企业,可视为工程项目,应当执行工程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司只是变更。

公司法人

、企业名称、项目特点、规模、地址或采用生产工艺无重大变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无需审批或重新审批。

二○○四年四月十二日

主题词:环保 执法 表述 复函

抄送:省、自治州、市环保局(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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