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工商变更登记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适用问题的复函(企业工商变更登记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适用问题的复函)
作者:北京公司变更 | 发布时间:2025-05-04关于企业工商变更登记环境影响评价体系可用问题复函
我国
环境保护
总局
环函〔2004〕95号
关于企业
工商变更登记
环境影响评价体系可以使用问题复函
上海市环保局:
《关于企业工商变更登记时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适用问题的请示》(上海环境保护法)〔2004〕52号)收悉。经过研究,函复如下: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和《
建设工程环境维护
根据有关规定,工程项目必须实行环境影响评价体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工程项目的特点、规模、地址或采用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重新审批。
关于工商企业变更登记后的环境管理问题,如果原公司在办理工商登记后重新开设新企业,可视为工程项目,应当执行工程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司只是变更。
公司法人
、企业名称、项目特点、规模、地址或采用生产工艺无重大变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无需审批或重新审批。
二○○四年四月十二日
主题词:环保 执法 表述 复函
抄送:省、自治州、市环保局(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