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怎样变更
作者:公司变更 | 发布时间:2025-05-04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如何变更?
申请资格:
(一)符合要求的名称;
(二)公司住所以外的营业场所;
(3)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过公司的经营范围;
(四)法律、行政规章、国务院确定的设立分支机构必须报经批准。或者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在分支机构经营范围内确定登记前需要批准的项目,也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
法律规定:《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及本实施细则的要求。
申报材料:
(1)改名:
1、下属公司盖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工商变更申请书》(原件一份);
2、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检查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必须加盖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3、因公司名称变更而变更分公司名称的,应当提交公司登记机关出具的公司名称变更确认书。 (复印件1份,须加盖公司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分公司营业执照正本(正本一份)和全团本正本;
5、下属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必须加盖公司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二)变更责任人:
2、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检查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必须加盖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3、分公司营业执照正本(正本一份)和全团本正本;
4、下属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任免文件(正本1份);
5、分公司新责任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一份,核对原件)。
(三)变更经营范围:
1、下属公司盖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工商变更申请书》(原件一份);
2、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检查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必须加盖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3、分公司营业执照正本(正本一份)和全团本正本;
4、隶属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公司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5、法律、行政规章和国务院确定要求必须提前审批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审批文件(原件一份)。
(四)变更营业场所:
1、下属公司盖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工商变更申请书》(原件一份);
2、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检查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必须加盖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3、新营业场所使用证明(见表2);
4、分公司营业执照正本(正本一份)和全团本正本;
5、法律、行政规章和国务院确定要求必须提前审批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审批文件(原件一份)。
法律规定:《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本实施细则的要求。
法律规定:《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本实施细则的要求。
表明:
1、 分公司同时有多项工商变更或备案的,只需填写《分公司工商变更申请书》,同一文件只需提交一份。
2、分公司经营场所为子公司租赁的,应当提交房屋租赁主管部门备案或备案的租赁协议(原件1份)和子公司出具的声明(原件1份);如果营业场所属于公司,应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一份,验证原件一份)和下属公司出具的应用声明(原件一份);公司股东自有的营业场所,提交股东出具的申请表(原件1份)和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1份,验证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