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机关对分公司申请变更的批复
作者:北京公司变更 | 发布时间:2025-05-04登记机关对子公司申请变更的批准
对于确定受理的登记申请,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分别作出是否允许登记的确定:
(一)申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到公司登记现场提交申请受理的,应当当场确定准许登记。
(二)按邮寄方式提交申请受理的,应当自审理之日起15日内确定准许登记。
(三)申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箱等形式提交申请的,应当在公司登记现场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确定准许登记;申请材料原件按邮寄方式提交的,准许登记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之日起15日内确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与受理的申请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申请材料原件作为新申请的,应当按照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公司登记机关自传《
受理通知书
》自当日起60日内,未收到申报材料原件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公司登记机关自传《
受理通知书
》自当日起60日内,未收到申报材料原件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申报材料必须核实的,应当自审理之日起15日内确定是否允许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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