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居民楼公司注册 民宅能注册公司吗?
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2024-09-26民宅能注册公司吗?
这个问题一直困扰着好多人,民宅可以注册公司,只不过手续比较繁琐,基本是不可能注册下来。 用民宅注册公司的一般有两种:成立新公司的,继刚出来创业的一些人。没有太多的启动资金,租用写字楼的租金太高,还想要有一个体面的点的办公地址,这样只能租用公寓或高档住宅。虽然公司启动的费用降低了,但是营业执照申请是个问题。民宅注册的手续:首先要做的就是盖居委会的公章,居委会给你加盖公章的前题是你所要注册地址的那一栋楼的业主签字,即使所有的业主给你签字了,还要沾公告,公告45天,小区里没有人反对,以上条件你都做到了居委会才会给你加盖公章。才有可能民宅注册公司.其次:要到建委的房屋管理科作登记,将房屋设计用途改成商业,将产权证设计使用年限从70年改成50年!才能用您的民宅注册公司。但是一般不会有人愿意为了注册公司将产权从70年改成50年,而且建委要改房屋的设计用途不可能只改一间房子,肯定是要改一整栋楼的!综上所述民宅注册公司基本是不可能。 我公司专业提供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各区虚拟地址,甲级写字楼,可用于新公司注册以及公司地址变更用!
北京公司能在北京买民宅吗?
在京开公司,不能买民宅房。民宅房的建筑设施是保障居民日常生活,居民使用水,电,气等都平价,对城镇居民生存底线。
而开公司则是不但赢利,还会改变原建筑结构,拆墙增加面积,对其他居民住房安全有危险。而且电,水,气也不是平价。一般不允许的。
加装电梯报备审批流程?
1)加装楼幢所属小区业主委员会;(2)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房屋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指导推荐业主代表;(3)业委会或居委会可以推荐业主代表作为实施主体负责加装电梯工作,也可以书面委托电梯企业或有设计施工资质的建设单位作为实施主体代理加装电梯工作,受托人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2、加装电梯应当满足的条件
(1)具有合法的权属证明;(2)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围和计划;(3)未设电梯的四层及以上(不含地下室)非单一产权既有多层住宅;(4)符合现行城市规划、建筑设计、消防和结构等规划标准;(5)房屋结构和安全性具备加梯条件的。
3、加装电梯申请条件
(1)加装电梯所在幢房屋占建筑总面积三分之二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应当征得专有部分权利人同意;(2)占用小区共有部分的,经建筑区划内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过半数且占总人数过半以上业主同意。
4、加装电梯有步骤
(1)加装楼幢业主意愿征询;(2)确定申请人和实施主体;(3)现场勘测制定可行性方案;(4)小区建筑区划业主意愿征询;(5)建筑设计方案公示;(6)小区公告业主意愿征询和规划公示结果;(7)办理房屋安全性专家论证;(8)办理建筑许可申请,实施加装作业;(9)办理竣工验收和使用登记。
5、向部门提出申请
答:小区业主委员会是加装电梯申请人。街镇应委托专业设计单位进行可行性前期评估,指导申请人编制建筑设计方案。业主委员会公告业主意愿征询结果,符合加装条件的,申请人向区规划、建设、市场监管等行政部门申请加装电梯项目建设审批。总投资不超过100万元的,可向属地街镇申请闵行区限额小型平台施工许可。
6、加装电梯可通过哪些渠道筹措资金
答:加装电梯所需建设资金、运行使用、维护管理资金主要由业主承担,具体费用应根据业主所在楼层等因素协商,按一定分摊比例共同出资。
北京一般住宅限制多少层?
最多不能超过30层!根据2020限高令新规来看,4月27日,住建部和发改委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与建筑风貌管理的通知。这份通知中明确指出:针对超高层地标建筑,严格限制各地盲目规划建设超高层的“摩天楼”,一般情况下不得新建500米以上建筑!所以目前北京30层以下的居民楼是最高的
北京农村民宅建设条例?
北京市农村建房建设管理条例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严格控制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制止乱占滥用耕地建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本市农村村民(以下简称村民)建设个人住宅用地,均按本规定管理。
第三条 村民建房用地,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针,认真执行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禁止乱占耕地、滥用土地。
第四条 村民新建住房,应在原宅基地内安排;原宅基地无法安排的,应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包括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调整出的宅基地)或其他非耕地。
村内无空闲地或非耕地,确需占用耕地建房的,必须先在本村开发相当新建住房用地面积两倍的荒地后,方可占用耕地。
按照规划进行新农村住宅建设的,一般应在原址改建。确需易址新建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附旧址复垦计划,经区、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 占用耕地建房的村民,必须依法缴纳耕地占用税。占用菜地的,还须参照《北京市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第六条 村民每户建房用地的标准,由各区、县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情况确定,但近郊区各区和远郊区人多地少的乡村,最高不得超过0.25亩;其他地区最高不得超过0.3亩。
1982年以前划定的宅基地,多于本条前款规定的用地标准的,可按每户最高不超过0.4亩的标准从宽认定,超过部分按照乡村建设规划逐步调整。
市土地管理局要按照每年土地利用计划,向郊区各区、县人民政府下达村民建房用地控
第七条 村民申请建房用地,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子女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无房分居;
二、现有宅基地(包括1982年以前划定的老宅基地)按所在区、县规定的建房用地标准无法扩建。
出卖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受理。
第八条 村民建房,占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或其他非耕地的,报乡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区、县土地管理机关备案;占用耕地的,经乡人民政府同意,区、县土地管理机关审核,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村民全家迁出本村或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后另有住房的,其原宅基地由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宅基地上的房屋和其他附着物应由原房屋所有人自行拆除;也可经乡人民政府批准,按照规定的价格出售给符合申请建房用地条件的村民。第十条 位于规划市区范围内的村镇,可按城市规划要求并经城市规划管理机关批准,建设村民住宅楼,但不得进行土地和房屋开发经营。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非法占地建房,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批准的,责令建房者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没收在非法占地上新建的房屋;占用耕地的,并处相当生产损失数额的罚款。
干部利用职权,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地建房的,除按前款规定处理外,并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 土地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严肃执法。
审批机关越权审批的,批准文件无效,除由建房者拆除所建房屋,退还占用的土地外,对审批机关的直接责任人或主管负责人应追究行政责任。村民所受到的损失,由越权审批机关赔偿。对徇私偏袒、弄虚作假、索贿受贿、滥用职权的,由其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