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的变更与终止
作者:公司变更 | 发布时间:2025-05-04证券基金的变更和停止
1.基金存续期
我国《
证券基金
根据《管理暂行办法》,封闭式基金的存续期不得少于5年。符合下列条件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扩大或续签:
(1)年收益率高于全国基金平均收益率。
(2)
基金托管人
、
基金托管人
近三年来没有重大违法行为,也没有违法行为。
(3)基金持有人大会或基金托管人允许扩大或续签。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条件。
在申请扩大或续签基金时,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提交相关文件。
对于开放型基金,除非出现导致基金终止的情况,否则基金将长期存在。
2.基金的变更
下列情形属于基金变更,但必须提前报主管部门批准:
改变基金券的认购方式、交易规则和净资产价值计算方法。
(2)扩大或续签基金。
(3)拆换基金托管人或基金托管人等。
3.基金停止
经主管部门批准,经下列情况下,基金应停止,结束业务:
(1)基金封闭期满,未被允许续签。
(2)如果原基金托管人或原基金托管人退役,则没有新的基金托管人或基金托管人承担,或者基金存续期超过。
基金招聘说明书
持续工作日以上,基金持有人数不足100人,基金资产净额不足5000万元。
经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终止的。
(4)中国证监会因重要违规行为被勒令终止。
由于投资方向的变化,导致基金合拼、撤销。
(6)中国证监会批准的法律、法规或其它情形。
4.基金结算
当基金停止时,必须构成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结算结论应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