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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作者:公司变更 | 发布时间:2025-05-04

企业法定代表工商变更

公司的

法定代表者

公司管理的核心位置是对外代表公司。因此,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工商变更对公司意义重大,公司股东之间的结构性纠纷往往围绕法定代表人的工商变更展开。如何做好法定代表变更登记工作,避免陷入股东内部纠纷,已成为登记机关遇到的重要问题。这篇文章只是如何做好的

公司变动

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对法定代表人的材料核查层面进行了粗浅的讨论。

第一,企业法定代表人工商变更法定依据

根据《公司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当由老总、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按照公司规定执行,并依法登记。企业法定代表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公司申请工商变更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文件:(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工商变更申请书;(二)根据《公司法》做出的变更决定或者确定;(三)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司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要求》第六条,公司法定代表人申请工商变更的,应当向原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文件:(一)撤销企业原法定代表人的文件; (二)任命企业新法定代表人的通知;(三)由原法定代表人或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工商变更申请。第七条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拆除法定代表人,必须由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召开会议作出决议,而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不能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的,需要一半以上的董事推荐一名董事或者一名拥有较大股权表决权的股东或者其委任的典范集结主持会议。依法作出决定。

因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法定依据是公司免除原法定代表人和竞选新法定代表人。

股东会决议

或者董事会决定,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行政决定必须依法作出。

第二,法定代表人工商变更材料的审查方法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法定代表人工商变更材料的核查方式主要是以形式审查为主,实审辅助。

第二,法定代表人工商变更材料的审查方法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法定代表人工商变更材料的核查方式主要是以形式审查为主,实审辅助。

主要是形式审查。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明确法律主体的行政许可事项,如企业或其他机构的设立,通常是正式审查。所谓“形式审查”,是指行政单位只检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方式和标准,而申请人自身承担材料本质内容的真实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对此作出了具体规定。因此,我们不能主观地将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设置为不真实、不合法或无效,以解决登记工作中否认申请材料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的假设。在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的前提下,登记机关主要看申请材料的内容是否完整有效,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证明文件是否相互印证,是否充分合理。

形式审查并非听之任之,而是要运用“谨慎检查”的原则。所谓“仔细检查”,就是认真仔细地检查申请材料。在法定检查时间内,根据一般方法和手段(如检查申请材料的标准字符和前后逻辑联系,检查申请人的字迹和印章,了解申请人或其他相关人员的相关问题等。),而不是根据特殊的方法和手段(如研究、评估、测试等)发现相应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可能出现的真实性问题。

此外,对于登记机关的“谨慎核查标准”,需要对其职责和水平进行适当的了解,应以合理谨慎的国家工作人员在相同或相似的前提下应尽的谨慎和关注水平作为评价指标。也就是说,不追求它对一切的把关,也不能做任何狭义的表达。应根据法律和工作规章规定的标准和流程,客观上区分是否有过错,执行程序必须履行,行政文件必须遵循,行政管理人员的知识范围和工作经验应履行的注意义务,如文件签名是否与预埋签名一致,申请材料中的表面缺陷是否由企业核实等。这个标准是客观的,符合这个标准的,登记机关可以免除责任;不能达到的,其行政行为存在错误,可能被撤销。

实审辅助。行政许可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不排除实际审查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如果备案人员在审查过程中对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有疑问,申请人无法合理解释这些问题,登记机关可以对申请材料进行实际审查。登记机关的实际操作审查主要包括:(1)发现提交的申请材料存在虚假报告或其他问题的;(2)原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利益相关者提出异议的;(3)

公司注册

登记机关认为其它情形需要进行实际审查。

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现场备案谨慎执行。行政许可法要求变更登记可以现场备案,目前很多登记机关对工商变更实行现场备案。笔者认为,对于法定代表人的工商变更,应当谨慎执行现场备案,希望登记机关有足够的时间对申请材料进行深入的审查和有效的区分。如果登记机关明确申报材料没有任何缺陷,如所有股东、原任、新法定代表人在场申请登记,或者登记机关可以确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的其他情况,可以进行现场备案。

第三,法定代表人工商变更材料审查的关键

首先检查备案申请材料的总数,即检查提交材料是否符合提交材料的标准目录,是否完整有效。

第二,检查申报材料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如果有关申请表是否符合格式要求,填写是否规范,是否加盖印章,是否签名。笔者认为,工商机关应当对备案材料与被告提供的材料的差异负责核实。由于公司规章制度、法定代表人签名、法人股东签名等。都是在工商机关备案的,备案的意义在于分发给相关利益相关者进行核实。工商机关也必须按照“仔细核实”的要求,在自己掌握的材料中核实材料的真实性,以免造假,减少诈骗。

值得注意的是,审查的关键在于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定。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司股东大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在股东大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集结程序和投票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规章,或者决定内容违反公司规章的,自决定之日起60日内撤销。《公司法》还规定,股东大会决议或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定应当有通知(集结)程序、会议主持人记录、会议参与者记录、决议程序和结论记录、决定内容记录。如果其中任何一项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则决定存在《公司法》规定的内容或程序缺陷,则无法成为法定代表人变更的依据。

第三,在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规定的情况下,登记时要注意备案软件中是否有限制工商变更的警告,是否有公司或原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利益相关人员的举报或投诉等因素,以确认工商变更是否可能。若经核实,认为登记申请材料存在虚报嫌疑或其它不确定因素,则应进入核查程序。

四是注册程序必须符合要求。登记机关必须严格遵守《公司备案条例》、根据《企业登记程序规定》规定的程序进行工商变更,防止工商变更程序中出现缺陷。

法定代表人工商变更材料核查注意事项

除上述工作外,还应注意以下问题:

营业执照和公章的难题。公司的公章和营业执照一般由原法定代表人存放。对于涉及法定代表人变更纠纷的公司,在申请登记时只提交原营业执照遗失证明,不能提交原营业执照的,应谨慎对待。如果公司的公章与原预埋或年审时备案的公章不一致,也应谨慎对待。

企业规章制度问题。商业变更不仅要合法,而且要符合公司的规定。要关注公司规定中法定代表人工商变更的相关条款,是否对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投票权比例作出高于《公司法》的规定,是否有其他特殊要求作出危害备案决定。

签名难题。股东签名必须与原备案档案进行确认和核对,股东签名必须与登记的股东姓名一致。股东签字不足的股东大会决议必须作为审查的关键。

任职董事、监事、主管的难题。《公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董事、高管不得担任监事。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可能涉及其他董事和监事的变更。比如新法定代表人原担任公司监事,或者原法定代表人被免职后不担任董事,变更为监事。登记机关应当对此类情况进行全面核实,避免将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材料作为备案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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