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变更、注销
作者:北京公司变更 | 发布时间:2025-05-04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变更,销户
1、客户应提交的文件
(一)、增资、减资、股权转让等资产变更的备案变更
1.《国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
2、有关主管部门的审批文件(按规定不需要提交的除外),有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应当提交证书(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提交加盖工商行政管理局印章的企业基本信息表,包括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所有登记事项)。外资股东减持a股上市公司股份不超过总市值5%的,只需提交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出具的外资股东持股变更证明。办理外资房地产企业外资增资变更、中国投资者向境外投资者转让股权,或者外资企业经营范围改善房地产开发的,应当提交经商务部门备案的证明文件;公司注册货币变更的,还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出示变更注册货币的证明文件。
3.涉及境外投资者因地区合法收入向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增资,股权转让需要向境外支付股权转让对价的,还应当提交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税务凭证原件(服务贸易等项目不按规定提交的除外)。
(二)、注册地(外汇局)变更(迁移)
1、《国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
2、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公司或金融企业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
(三)、除资产变更和转让外,其他登记事项的变更
1、商务主管部门变更后的批准证书及相关备案文件。
2、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变更证明。
(四)、中外合作企业境外投资者优先回收投资基本信息登记
1、《国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
2.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主管部门未出示优先回收事项的批准文件的,应当提交公司合作合同和企业更高权力机关出具的海外投资者优先回收投资的决议)。
(五)、注销基本信息
1、国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
2、因清算注销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期满结算的,应当提交《公司法》规定的清算公告;提前结算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的专项结算的,应当提交主管部门关于企业清算毕业的审批文件;其他结算的,应当提交工商主管部门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公告(证明材料)或者人民法院解散的有关证明材料。
3、注销税务登记证明。
4、普通清算应当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清算审计报告,特别是提交主管部门确定的清算报告(因吸收合并申请注销的,不予给予)。
二、审批要点及提醒
(一)、变更基本信息登记
1、减资工商变更时,减资收入金额(可汇出海外或地区再投资)仅限于减少境外投资者实收注册资本,不包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所有者权益;减资收入用于填补账户损失或减少外商投资义务的,减资所得额应设定为零
2、银行申请完成工商变更后,应当在税务凭证原件上加盖签证登记事项、备案金额、日期和银行业务专用章,并保留签证字眼和加盖业务专用章的复印件。
3、外商投资非法人组织变更登记参照本操作指南办理。
3、外商投资非法人组织变更登记参照本操作指南办理。
4、境内上市企业外资股东因减持股份而申请汇出减持所得的,属于跨境股票投资项下业务,申请人需向发售公司注册地外汇局申请。
5、境外投资者(股权投资者)以境内企业(股权公司A)股份出资境内企业(被投资企业B)的,应按以下顺序办理:首先,股份企业注册地银行在检查股份公司A注资到位后,为股份公司A办理变更登记,打印工商变更凭证后交给境外投资者;然后,被投资企业B可以根据自身股权结构的变化趋势,持工商变更凭证向注册地银行申请变更登记、增资或转股变更登记。
6、境外投资者回收外资企业中国股东股权的,外资企业办理外汇登记变更并取得后续业务备案凭证的,应当先向中国股东发放业务备案凭证,办理资产变现账户。
(二)、中外合作企业境外投资者优先回收投资基本信息登记
1、银行应当审批公司申请表信息是否与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合作合同的相关承诺信息一致,不一致的,不得登记。
(二)、境外投资者优先回收中外合作企业的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及变更1、银行应当审批公司申请表信息是否与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合作合同的相关承诺信息一致,不一致的,不得登记。2、原则上,境外投资者优先回收投资总汇出资产,不得超过境外投资者具体投资的资金。超出部分按利润汇出办理。
三、常见问题
1、注册外汇局ASone平台-资本项目系统模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