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开业、变更、歇业登记企业年度检验
作者:北京公司变更 | 发布时间:2025-05-04个体户开业、变更、歇业备案公司年度检验
个体户
开放、变更、歇业备案
申请程序:(开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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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户开业登记,必须自身身心健康,具备相应的操作能力和标准,自己除提出书面申请外,也应提供相关证明(件):
1、 身份证件:申请人需要提供个人身份证。
2、 职业状况确认:
(1)待业证明或下岗证明(原件)
(2)离职、退休证明(原件)
(3)解雇、停薪留职人员证明(原件)
(4)农村村民凭
村委会
确认(原始)
(5)外省市人员除上述条件外,还需持有暂住证(影印件)
(6)法律法规许可的有关人员的证明?
3、营业场地证明:
(1)租赁协议、产权证明、居改非证明。
(2)进入各市场经营的,需经市场管理办公室盖章批准。
(2)进入各市场经营的,需经市场管理办公室盖章批准。
(3)市政、城管、土地管理等相关职能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应当使用公共空地、路边弄口等公共部位作为经营场所。
4、国家专项规定的行业或业务范围,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审核文件。
申请程序:(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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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面申请(注明:原登记的具体事项及申请变更事项);
2、商业变更申请表;
3、营业执照(正、团本)和IC卡;
变更事项应当同时符合开业登记标准。
申请程序:(歇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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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书面申请书
2、 停业备案申请表
3、 完税证明,图章,图章,
债务
的清理状况
4、 营业执照(正、团本)和IC卡
处理程序:(开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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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审批-核准-发照
处理程序:(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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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审核→审批→发照
程序:(歇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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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审核→准许销户
办理依据:(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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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八七年八月五日,国务院公布了《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单词[1987]第231号)
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市政府第57条命令公布了《上海市个体户管理规范》
处理依据:(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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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八七年八月五日,国务院公布了《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单词[1987]第231号)
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市政府第57条命令公布了《上海市个体户管理规范》
办理依据:(歇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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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八七年八月五日,国务院公布了《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单词[1987]第231号)
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市政府第57条命令公布了《上海市个体户管理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