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变更和延续
作者:公司变更 | 发布时间:2025-05-04变更和延续餐饮服务许可证
一、变动
餐饮服务提供商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或地址门牌号变更(具体经营地点未变更)的,应当向原发证单位申请变更《餐饮服务许可证》,并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批准证明。
需要变更餐饮服务提供商许可证类别、备注项目、布局步骤和关键卫生设备的,应当向原认证单位申请变更餐饮服务许可证。原认证部门应当以申请变更为核心进行审查。
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允许变更《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内容或者办理变更手续的,颁发新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原《餐饮服务许可证》的证书编号和有效期保持不变。
餐饮服务提供商必须持续《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必须在《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0日书面向原认证单位申请延期。逾期提出持续办理的,按新申请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办理。
二、持续
持续申请《餐饮服务许可证》应提供以下信息:
(一)持续申请《餐饮服务许可证》;
(二)原《餐饮服务许可证》复印件;
(三)原《餐饮服务许可证》的营业场所、布局步骤、卫生设备等内容有变更或无变更的说明材料;
(四)省、自治州、市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材料。
原认证单位继续审核《餐饮服务许可证》后,应当关键审批原批准的营业场所、布局步骤、卫生设备是否发生变化,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允许延续的,应当颁发新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原《餐饮服务许可证》的许可证号不变。
根据本办法第二章、第三章的有关规定,执行《餐饮服务许可证》变更、延续的程序。
餐饮服务提供商在领取变更、持续的新《餐饮服务许可证》时,应当将原《餐饮服务许可证》交回发证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