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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公司变更 | 发布时间:2025-06-26北京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网站(北京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
在日常货物交易中,合同通常规定卖方有义务向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如果卖方不开具或不及时开具发票,买方不能及时抵扣进项税额,可能会给买方造成损失。谁应该承担这部分损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最近审结了一起涉及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案件,最终作出维持判决,支持买方的诉讼请求,由卖方赔偿税收损失。
基本案情
2018年4月,小北公司(供应商)与小广公司(订货单位)签订了《产品订购合同》,约定订购的产品为探测器,发票类型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合同签订后,小广公司向小北公司支付货款,小北公司向小广公司发货。小广公司和小北公司都认可,合同约定的金额为增值税金额,合同签订时的增值税税率为16%。但双方履行合同后,经小广公司多次催促,小北公司未开具增值税发票。
直到2019年4月1日,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相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4月1日以后,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随后,小北公司表示无法向小广公司开具税率为1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只向小广公司开具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小广公司对此不满,认为如果小北公司能正常履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义务,增值税税率应为16%。正是因为小北公司忽视了开票义务,才造成了小广公司增值税的损失。沟通失败后,小广公司随后向法院起诉小北公司,要求其赔偿增值税损失。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小北公司收到小广公司支付的货款,并将货物交付给小广公司后,应及时开具发票。由于小北公司忽视履行义务,由于税率变化,小广公司不能享受进项税扣除的法定优惠,小北公司应赔偿税收损失。因此,一审法院支持小广公司的相关诉讼请求。
小北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经审理,北京一中院认为
产品订购合同约定的发票类型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小北公司有义务向小广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本案中,小北公司收到小广公司支付的货款并供货后,未能及时履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义务,导致小广公司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减少。小北公司未能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二审法院确认一审增值税损失的正确认定。因此,二审法院驳回了小北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了原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当事人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破坏生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九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将标的物单证以外的相关单证和资料交付给买受人。
法官提示
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出卖人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卖方的发票交付义务主要体现在及时交付上,即在销售合同履行后的合理时间内交付。对合理时间的判断主要结合买卖双方的交易频率、交易习惯、是否起诉等。如果卖方未能及时交付发票,买方可能因年度税率调整而遭受进项税损失,这部分损失可归因于卖方的违约行为,因此卖方应赔偿买方的税收损失。在年度税率政策调整的情况下,卖方应及时履行发票义务,买方应及时用发票扣除税款,避免买卖双方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