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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税务局提醒纳税人开具发票涉税服务有关事项

作者:北京公司变更 | 发布时间:2025-06-26

北京市税务局提醒纳税人开具发票涉税服务有关事项

北京市税务局提醒纳税人开具发票涉税服务有关事项

  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官方网站报道,为有效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加强对升级发票服务单位和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等涉税服务的监督管理,4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发布了《关于纳税人开具发票涉税服务的提醒》,提示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增值税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等相关事项。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北京市税务局提醒纳税人开具发票涉税服务有关事项

  一、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

北京市税务局提醒纳税人开具发票涉税服务有关事项

  (1)纳税人可自愿选择使用航天信息有限公司或国家信息安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生产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

  (1)纳税人可自愿选择使用航天信息有限公司或国家信息安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生产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自愿选择具有服务资格的维护服务单位。  (2)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降低增值税税控系统产品和维护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243号)规定,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USB金税盘零售价格为200元,报税盘零售价格为200元 100元;TCG-01税控盘零售价格 200元,TCG-02报税盘零售价为100元。从事增值税控制系统技术维护服务的有关单位向使用税控系统产品的纳税人提供技术维护服务收取的费用,每户每套280元;使用两套以上税控系统产品的,技术维护服务费从第二套减半。从事增值税控制系统技术维护服务的有关单位向使用税控系统产品的纳税人提供技术维护服务收取的费用,每户每套280元;使用两套以上税控系统产品的,技术维护服务费从第二套减半。

  (3)服务单位应当根据增值税管理和用户的需要,确保专用设备的及时供应。不得以任何借口提高专用设备的销售价格,拒绝销售专用设备。计算机、打印机等通用设备、软件、其他商品或服务不得以任何理由销售给用户。用户自愿向服务单位购买通用设备、软件、其他商品或服务的,应当书面确认(四)服务单位应当向用户提供免费的增值税税控制系统操作培训,不得增加其他费用培训内容。培训应遵循用户自愿的原则。严禁收费培训,严禁强制培训,严禁搭售通用设备、软件或其他商品。服务单位不得以培训为销售、安装专用设备的前提。

 

 二、增值税电子发票服务平台

  (1)纳税人可以使用电子发票建立自己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或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所有者应当向税务机关备案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建设的技术方案和管理方案。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和电子发票系统数据接口规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3号),金税工程纳税人技术服务网数据接口规范(http://its.chinatax.gov.cn)上发布,纳税人或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系统开发商可免费下载使用。纳税人可以自行开发或选择任何软件公司开发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纳税人可以自行开发或选择任何软件公司开发电子发票服务平台。

  (3)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应提供生成、打印、查询和交付电子发票版式文件的基本服务。纳税人可自愿选择使用已在税务机关备案的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已备案的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名单将定期在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官网公布。

  三、涉税服务收费投诉举报电话  在使用税务控制系统专用设备和电子发票发票服务平台的过程中,如发现任意收费行为或违反自愿原则强迫纳税人购买收费服务,可拨打12366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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