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将开展2019年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
作者:北京公司变更 | 发布时间:2025-06-26北京市将于2019年开展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据北京市财政局网站报道,6月24日,北京市财政局发布了《关于2019年北京市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解释了2019年北京市事业单位及其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范围、职责分工、工作方法和时间。具体内容如下: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2019年北京市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通知
京财资产〔2019〕1167号
市级单位、区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的财政部关于印发的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通知(财教〔2012〕242号)、《财政部关于开展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财教函)〔2013〕243号)、财政部关于修订〈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通知(财资〔2019〕12号)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2019年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有关事项现通知如下:
一、工作范围
2018年12月31日前,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实施机构财务会计制度的各级机构;执行机构会计制度,与财政部门有资金支付关系的社会团体和私营非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办理的企业纳入产权登记范围。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企业登记。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企业登记。
(一)年度检查范围
1.取得《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占有登记)》或《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年度检查)》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2.取得财政部门盖章确认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占有登记)》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年度检查)》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私营非企业单位。
(二)初始登记范围
1.符合产权登记条件,未进行或者通过初始登记的事业单位。
2.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符合产权登记条件,占有、使用国有资产或者与财政有缴拨款关系,实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3.符合产权登记条件,未通过初始登记的事业单位办理的各级企业。
4.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所办的各级企业,符合产权登记条件,未进行或者通过初始登记的占有、使用国有资产或者与财政有缴拨款关系,实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三)注销登记范围
1.因分立、合并、依法撤销、重组等原因被清算、注销、转让的事业单位。
2.解散、依法撤销、转让全部国有产权(股权)或者重组后不再设立国有股权的企业
二、职责分工市、区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级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含符合登记条件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下同)产权登记;各级主管部门根据财务隶属关系,组织所属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开展工作;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应当按照要求具体实施。职责分工如下:
(一)市、区财政部门
1.负责根据上级财政部门有关产权登记的规定和要求,确定本级产权登记的有关制度。职责分工如下:
(一)市、区财政部门
1.负责根据上级财政部门有关产权登记的规定和要求,确定本级产权登记的有关制度。
2.负责本级产权登记组织的实施。
3.负责产权登记中的相关政策咨询和问题解答。
4.负责产权登记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处理。
5.负责审核确认同级产权登记结果。
6.负责总结本级产权登记数据,撰写产权登记和产权变更分析报告。
(二)主管部门
1.负责组织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开展产权登记。
2.负责协助中介机构做好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产权登记审核工作,提供必要的信息和线索。
3.负责审核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办企业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申请材料,并报同级财政部门。
4.负责编制本部门产权登记和产权变更分析报告。
5.负责指导督促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办企业整改产权登记中暴露出的问题。
(三)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办企业
1.负责制定本单位产权登记实施方案。
2.事业单位负责填写本单位产权登记表,准备申请材料,并逐级报主管部门审核。
3.事业单位企业负责填写本单位产权登记表,准备申请材料,并逐级报事业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
4.进行产权登记的事业单位负责协助中介机构开展产权登记审核工作,提供相关资料和线索。 5.事业单位办理产权登记的企业,负责聘请中介机构进行年度财务报告。
6.负责整改产权登记中暴露的问题。
三、产权登记基准日
企业产权登记基准日期为2018年12月31日。
四、产权登记工作方法及时间
(一)事业单位
为加强重点单位国有资产审计,提高产权登记效率,市财政局根据资产规模和结构对市事业单位进行重点检查和书面审计。请于2019年7月1日登录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查询重点检查单位和中介机构名单。
2019年7月1日开始事业单位产权登记,2019年9月20日前完成集中审计,9月30日前形成北京市事业单位产权登记汇总报告。集中会审时间另行通知。 (二)事业单位所办企业
事业单位办理的企业产权登记工作始于2019年7月1日,2019年9月30日前完成审核工作,形成汇总报告。集中会审时间另行通知。
五、产权登记工作要求
(1)各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对产权登记工作的组织领导,全面认真落实工作要求,确保产权登记工作按时、质量完成。
(2)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办理的企业应当认真开展产权登记,确保登记必须登记,不重不漏,登记单位产权清晰,登记数据真实准确,登记事项全面真实,提交的材料齐全完整。
(3)产权登记过程中涉及机构调整和企业清理的,以产权登记基准日的实际情况为准。调整前,单位和主管部门应当对数据进行确认和审核。确需使用新单位公章的,应当提供有关资料并予以说明。已注销的事业单位和企业,应当及时办理产权注销登记。
(四)社会中介机构不得为企业出具虚假、验资报告或者有关证明文件,一经发现,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5)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办理的企业产权登记是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措施。各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加强产权登记结果的利用。无特殊原因未办理产权登记的单位,应当限期办理或者改正。逾期未办理或者改正的,暂停办理有关资产管理审批事项。
(六)确实不能登记的,单位应当提出暂停登记的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六、其他事项说明
(1)产权登记专项费用由委托人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承担,市财政局统一安排市事业单位的工作。按照现行财政管理制度,各区开展产权登记所需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2)产权登记工作时间紧,任务繁重。各有关方应全力合作,认真组织,克服困难,密切关注实施,按时完成产权登记工作,确保结果真实可靠,相关数据准确,确保账单、账户、账卡、账实一致。其中,市各部门要注重房屋、土地、车辆等资产,逐一明确资产所有权和使用情况,准确填写资产数据信息。产权登记数据应与决算数据一致,如有差异,必须作出书面说明(加盖公章)。
(3)在产权登记过程中,各单位应加强自查工作,及时反映并反映在产权登记自查报告中。后期按正常审批流程报告损失时,财政部门将根据报告内容进行审批。报告未反映的,影响资产的后续处置和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