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市委宣传部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
作者:公司变更 | 发布时间:2025-06-26北京市财政局、市委宣传部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相关政策
据北京市财政局网站7月2日消息,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相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经北京市政府批准,6月28日,46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并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北京市财政部、北京市委宣传部联合发布《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北京财政综合体)〔2019〕1205号)公布了北京市调整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政策。具体内容如:
1、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我市所属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2、自2019年1月1日起,纳入产教一体化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职业教育投资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可按投资额的30%抵免当年应缴教育费和地方教育费。
2、自2019年1月1日起,纳入产教一体化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职业教育投资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30%抵扣当年应缴教育费和地方教育费。试点企业属于集体企业的,其下属成员单位对职业教育有实际投资的,可以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抵扣教育费和地方教育费。
允许抵免投资是指当年试点企业独立举办或参与职业教育的办学投资和资金支出,以及按照有关规定与职业院校稳定开展校企合作的支出,国家规划布局的产教一体化培训基地等重大项目建设投资和基本运营费用。
试点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不足的,未缴部分可在今后一年继续抵免。试点企业撤回投资、转让股权的,应当补缴已抵免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
3、自2019年7月1日起,国家重大水利建设基金和民航发展基金征收标准将降低50%,具体调整内容将按照《通知》执行。
四、减免上述政府资金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职能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五、各有关单位应严格按照本通知执行。对上述减免的政府性基金,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
6、收费单位应及时在收费场所和网站上公布相关减免政策,接受社会监督。
七、各级财政、市场监督、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法收费的部门和单位,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