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实行免税管理
作者:公司变更 | 发布时间:2025-06-26北京: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
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官方网站4月18日消息,3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财政局联合发布《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解释了规范中国(北京)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免税管理的有关事项。原文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商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
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商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公告2019年第6号
为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规范中国(北京)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免税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采购凭证的货物,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按照财税规定出口〔2018〕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适用于103号文件:
(一)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北京注册,并在“综合试验区网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
(二)出口货物通过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
(三)出口货物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二、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综合试验区在线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后,自动实现“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登记,企业无需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登记。
三、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应当在货物报关出口第二个月(第二季度增值税申报)的增值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零售出口货物的免税申报。
三、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应当在货物报关出口第二个月(第二季度增值税申报)的增值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申报。出口货物相关文件资料保存企业备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八栏(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中“免税销售”、第九栏“其中:免税货物销售额”和《增值税减免税申报表》第八栏“出口免税”项下填写上述适用免税政策的货物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当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第十三栏“出口免税销售额”项下填写上述适用免税政策的货物销售额。
四、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应当分别核算应征增值税的销售额和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
5、税务机关应当利用“综合试验区在线综合服务平台”注册的电子信息、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综合试验区出口商品申报表电子信息、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免税申报数据等三方数据,加强对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零售出口商品的免税管理,具体方案另行规定。
6、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零售出口取得有效采购凭证的货物,按照现行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的有关规定执行。
6、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零售出口取得有效采购凭证的货物,按照现行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的有关规定执行。
7、本公告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具体日期以出口商品申报表中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商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