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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税务局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等有关事项

作者:注册公司 | 发布时间:2025-07-01

河北省税务局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等有关事项

  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消息,为规范河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管理,推进全省经济健康发展,5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发布《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中对河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等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其具体内容如下:

  一、困难减免税情形

河北省税务局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等有关事项

  对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酌情给予减税或免税:

  (一)因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的;

  (二)从事国家鼓励类产业或社会公益事业发生严重亏损的;

  (三)依法进入破产程序,土地闲置未用的;

  (四)因承担县级以上政府任务,造成严重亏损或土地闲置未用的。

  从事国家限制或不鼓励发展的产业不给予困难减免税。

  二、提供资料

  (一)缴税困难情况说明。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纳税人基本情况;财务数据及有关情况;城镇土地使用税涉税情况;申请理由和依据。

  (二)符合本公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提供受灾、受损材料。

  (三)符合本公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提供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或社会公益事业材料。

  (四)符合本公告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裁定受理文书。

  (五)符合本公告第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相关资料。

  土地权属等相关资料应留存备查。

  三、办理时限

  纳税人应于年度终了后,向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上年度困难减免税申请。

  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申请困难减免税的,可在当年申请。

  四、审批权限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受理机关为县(市、区)税务机关。

  纳税人年减免税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县(市、区)税务机关(定州、辛集市除外)须向设区市税务机关备案。

  此外,《公告》明确,本公告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北省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审批类减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公告发布,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2018年第2号公告修改)同时废止。

  另外,《公告》还指出,对个别纳税人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税务机关可参照本公告依法给予减税或者免税。

河北省税务局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等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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