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册地在香港北京办公 仲裁 仲裁诉前保全规定?
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2024-09-26仲裁诉前保全规定?
以下是我的回答,仲裁诉前保全规定是指在仲裁程序开始前,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证据损毁灭失或财产转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人民法院对有关证据和财产采取临时性强制措施的一种制度。以下是仲裁诉前保全规定的主要内容:申请条件:申请仲裁诉前保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有证据证明仲裁案件当事人可能毁损、灭失证据或者转移财产的;(2)有证据证明可能关系到仲裁案件的证据或者财产,在紧急情况下需要采取临时强制措施的;(3)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仲裁案件,由于特殊情况需要采取临时强制措施的。申请方式:当事人申请仲裁诉前保全,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的数量提供副本。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2)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基本情况;(3)申请保全的证据或者财产的基本情况;(4)申请的理由和事实依据;(5)申请保全的方式和保全措施。审查和裁定: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采取保全措施的决定,并通知当事人和被申请人;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采取保全措施的决定,并说明理由。执行措施: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委员会作出采取保全措施的决定后立即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提供担保。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仲裁委员会的通知,立即采取保全措施。解除保全:在仲裁程序开始后,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庭申请解除保全措施。仲裁庭应当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解除保全措施的决定;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决定。需要注意的是,在采取保全措施期间,当事人不得就相关争议事项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当事人应当承担因采取保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
仲裁是什么意思?
仲裁(Arbitration)是指由双方当事人协议将争议提交(具有公认地位的)第三者,由该第三者对争议的是非曲直进行评判并作出裁决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仲裁异于诉讼和审判,仲裁需要双方自愿,也异于强制调解,是一种特殊调解,是自愿型公断,区别于诉讼等强制型公断。
仲裁一般是当事人根据他们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由非司法机构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的一种制度。仲裁活动和法院的审判活动一样,关乎当事人的实体权益,是解决民事争议的方式之一。
仲裁的适用范围是指哪些纠纷可以通过仲裁解决,哪些纠纷不能以仲裁来解决,这就是我们通常讲的“争议的可仲裁性”。
《仲裁法》的第2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这里明确了三条原则:一是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必须是民事主体,包括国内外法人、自然人和其他合法的具有独立主体资格的组织;二是仲裁的争议事项应当是当事人有权处分的;三是仲裁范围必须是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合同纠纷是在经济活动中,双方当事人因订立或履行各类经济合同而产生的纠纷,包括国内、国外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的国内各类经济合同纠纷、知识产权纠纷、房地产合同纠纷、期货和证券交易纠纷、保险合同纠纷、
借贷合同纠纷、票据纠纷、抵押合同纠纷、运输合同纠纷和海商纠纷等,还包括涉外的、涉及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经济纠纷,以及涉及国际贸易、国际代理、国际投资、国际技术合作等方面的纠纷。
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主要是指由侵权行为引发的纠纷,这在产品质量责任和知识产权领域的侵权行为见之较多。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有两类纠纷不能仲裁:
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不能仲裁,这类纠纷虽然属于民事纠纷,也不同程度涉及财产权益争议,但这类纠纷往往涉及当事人本人不能自由处分的身份关系,需要法院作出判决或由政府机关作出决定,不属仲裁机构的管辖范围。
2、行政争议不能裁决。行政争议,亦称行政纠纷,行政纠纷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之间,或者国家行政机关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公民之间,由于行政管理而引起的争议。外国法律规定这类纠纷应当依法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解决。
《仲裁法》还规定: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由国家另行规定,也就是说解决这类纠纷不适用仲裁法。
这是因为,劳动争议,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虽然可以仲裁,但它不同于一般的民事经济纠纷,因此只能另作规定予以调整。
香港公司录用了内地员工又取消offer,员工如何维权?
员工是受国家劳动法保护的,如果公司录用了员工又取消了offer的话可以直接申请国家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进行赔偿。